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促进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的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竞争力,做好重点产业培育,着力扩增量稳增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按照济南市“打造四个中心”、聚焦“三大任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第一条 设立章丘市产业基金投资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进行支持。
第二条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农办、科技局、经信局等职能部门应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源支持。
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第三条 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引办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建筑产业化等新兴产业项目,努力加快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容积率≥1的,实际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亩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的扶持。投资额较大(5亿元以上)的,在前述扶持的基础上额外按约定扶持。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引办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总部或区域总部(含金融机构),按照总部经济项目,执行《关于强化综合治税促进收入征管的通知》(章政办发[2013]3号文)。
第五条 对于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的扶持,执行《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章政发[2015]28号文)。
第六条 对于现代物流业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容积率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的扶持。
第七条 对文化旅游、商贸流通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3%的扶持。
四、鼓励提升传统产业
第八条 对交通装备、机械制造、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实际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亩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4%的扶持。投资额较大(10亿元以上)的,在前述扶持的基础上额外按约定扶持。
五、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第九条 对工业地产、科技孵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视其功能定位、开发规模、投入额度、项目聚集度等情况,在用地政策、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条 对于科技创新项目、科研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章政发[2014]23号文件)执行。
六、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设施农业和观光农业项目,大力培育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济南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的扶持。
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在约定期内,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扶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对上述政策中未明确的具体扶持额度及前置条件等,由各招商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扶持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报经市招促委审核通过,在企业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
章丘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