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僵尸企业”处置、结构调整、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总量性去产能任务全面完成,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初显成效。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得到优化,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20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推动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不断提升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全面提高行业治理能力。
二、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去产能任务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面实施去产能项目“回头看”,认真落实产能认定、关闭标准、奖补资金使用、产能置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督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进一步完善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台账,为“十四五”发展打好基础。切实抓好去产能政策的宣贯落实,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相关要求落实落细落地。 三、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加强钢铁产能项目备案指导,促进钢铁项目落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维护行业平稳运行。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电炉钢工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创新意识,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持续推进煤炭上大压小、增优汰劣。严格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执法,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持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引导低效无效产能有序退出。深入推进煤炭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在建煤矿投产达产,合理有序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新旧产能有序接替。统筹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促进煤炭及下游产业健康和谐发展。着力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现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按需有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按需适度新增煤电产能,做好煤电应急备用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工作。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六、加快“僵尸企业”处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快处置2019年底摸底确定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僵尸企业”。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已摸底确定并上报的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七、严格控制产能总量。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严格落实《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钢铁项目要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
八、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供需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发展、产业布局、资源赋存、安全环保、项目接续、运输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去产能目标任务,提前谋划“十四五”相关工作。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场异常波动。
九、多措并举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坚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对产业衰退、结构单一地区,加大跨地区劳务协作、专项培训、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提高就业稳定性。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为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加强再就业帮扶,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托底,切实守住民生底线。引导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依法优先用于清缴社会保险、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费用,妥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各地要统筹资金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失业职工帮扶、内部退养费用缺口等遗留问题。
十、依法依规推进资产债务处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去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土地、矿产资源等各类资产处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分类处置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
十一、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产能置换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和产业布局,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构建科学合理、安全环保、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推动钢铁、煤炭、电力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科技创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动先进产能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鼓励传统钢城煤城开展转型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新兴产业等方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高品质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各地要统筹去产能和“十四五”发展,充分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实现钢铁煤炭煤电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对项目建设、产能置换、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价格监管等各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地方自查、媒体暗访、部门执法、联合督导、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失信行为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