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汇编
一、工业强市
(一)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市财政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补助。重点用于支持化工、机械、纺织、轻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择优扶持,由市财政局按照银行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设备购置补助。对设备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由市财政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补助、设备购置补助两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当年内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申报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补助和设备购置补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区县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负责,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市财政设立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2、开放式、公益性、专业化高水平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
3、纳入工业设计“1+1伙伴计划”的企业项目;
4、全市优秀工业设计项目。
对于一个企业不可重复享受多个项目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淄博市境内依法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示范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市具备产业化条件,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提升产品质量、改进产品性能、创新产品外观、提高产品美誉度等效果明显。
(三)企业经营稳定,业绩突出,管理规范,配套开发、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完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区县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归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三)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节能降耗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2、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
3、推广节能降耗新机制。
4、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5、支持节能降耗效果奖励工作。
6、支持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
7、支持循环经济园区建设。
8、对中央、省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9、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申报条件: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将根据资金扶持不同的方向,制定不同的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区县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市财政设立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发改部门批准认定的省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经信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省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
申报程序:
市科技局牵头汇总科技、发改和经信等部门上年认定的省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并组织经信、发改部门对汇总名单进行联合会审,将以前年度获得过同级别奖励的企业剔除后,拟定当年奖励名单。
(五)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用于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与提升,激励企业管理创新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每2年评选1次,评选10个优秀企业管理创新成果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财政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年实现销售利税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2、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与创新工作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管理模式,对标管理成效显著。
3、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实际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名牌。
4、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主导产品单位能耗低于全市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5、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6、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企业能够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地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2年内获评市级或市级以上诚信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申报程序: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由下列单位推荐:
1、区县及以下企业由区县经信、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2、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经信、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各区县经信、财政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经信委汇总,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企业管理咨询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企业管理咨询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50强”聘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策划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的专项资金。支持骨干工业企业借助国际创新资源加速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对聘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策划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的“工业企业50强”,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工业企业50强”经确认后,在培育周期内,凡聘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策划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的企业,均可通过区县经信、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申报程序:
每年3月份,由各区县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聘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策划发展规划或开展的管理咨询诊断结果进行评审。市经信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专家评审结论、资金分配方案、公示证明材料等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高新技术产业链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高新技术产业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用于支持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建设,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1、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开放性等特点,能够在行业或领域广泛应用,推动行业技术革新或产品升级的的重大项目;
2、重大关键技术(产品)突破及产业化。重点支持突破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家或地方重大急需,带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或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重大项目;
3、公共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与联盟成员单位、技术支撑单位或技术协作单位共建,且按照独立法人化运作的平台。平台应充分发挥聚集、研发、孵化、培训、咨询、检测、产业化示范和辐射带动功能,解决联盟公共技术需求,有效引导和支撑产业发展方向;
4、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以联盟为主体策划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包括重大技术交流、技术创新论坛、产学研合作、商业模式创新及“互联网+”创新等活动和项目;
5、联盟标准体系构建。重点支持联盟制定主导产品标准、创新产品标准、专利技术标准,形成体现联盟产业特色、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联盟标准体系;
6、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其他类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链专项资金同时还用于全面落实《淄博市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招财引智政策。对科技创新人才,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人才津贴和2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兼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津贴和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对从市外、海外引进的全职人选,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对科技创业人才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给予贴息补助;优先纳入市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范围;优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应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企业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近五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2、项目须符合年度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支持的范围,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不超过2年;
3、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研开发计划且在实施期内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程序:
市科技局牵头研究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各区县科技、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淄博市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申报书》,审查核对申报材料有关指标数据,并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统一组织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八)两化融合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两化融合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支持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2、支持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推进工艺流程改造、装备智能化升级,实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等智能制造新模式。
3、支持供应链协同创新、工业APP等为代表的工业互联网应用。
4、支持产品研发数字化、制造智能化、管理信息化、网络安全化等信息化综合集成应用。
5、支持面向工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共性技术、现状诊断、在线运维等信息化服务的工业云平台建设。
6、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申报条件:
当年资金申报指南具体规定。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牵头制定《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范围和重点,与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市及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联合上报。
(九)产业基地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产业基地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用于达到建设规模和标准的产业基地给予定向支持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业务奖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基地运营。支持基地成立专业化运营公司,以扶持资金或股本入股基地运营公司等方式支持基地运营和建设;
2、规划编制。对基地规划编制给予资金补助;
3、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地内道路、桥涵、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4、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内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设备仪器及软件投资额度,服务企业的数量、质量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社会效益显著、具有优势竞争力的;
5、共性关键技术。重点支持围绕共性关键技术攻克和示范应用的项目;
6、基地提升。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的进行奖励;
7、产业基地其他发展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产业基地建设运营单位和基地内入驻机构及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总量及增幅在基地内处于领先水平。
3、项目申报单位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区县经信、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基地项目,审查核对申报材料有关指标数据,并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企业培训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企业培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或全市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开展分行业、分梯次的长期系统培训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来我市举办企业管理知识大讲堂,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或全市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其他企业负责人进行授课和指导,开展企业家培训活动;
2、开展“企业家进名校”培训活动,组织全市重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及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涉企培训活动。
申报条件:
培训人员范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或有一定影响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需求、教学计划、培训机构、经费预算等情况。
(十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实施奖励的专项资金。依据《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培育支持办法》,对上年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增长幅度,给予50—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市政府认定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
申报程序:
“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确认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淄博市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年度发展质量评价指标及奖励标准》,并印发扶持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县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上报项目补助申请。
(十二)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一)支持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在淄博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首发上市融资企业(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二)支持企业融资。对淄博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综合运用的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通过发行私募债券、集合债等形式进行债券融资,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经认定后给予支持。按照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淄博市境内,在规定期间,完成首发上市融资企业(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2、注册地在淄博市境内,在规定期间内,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券、集合债等形式实现债券融资的企业;实现再融资的上市、挂牌企业。
申报程序: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三)标准化资助奖励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8号),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一是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制定的资助不高于10万元。二是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三是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省级项目资助5万元。
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均可提出申请。2、申报项目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或经过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3、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2)未完成环保达标的企业;(3)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标准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2)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3)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应是规定期间内,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或实施、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发布的国际标准;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工作组)工作的;完成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申报程序: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质监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四)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通过补助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一是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特别是综合性物流园区的物流建设项目;二是公益(用)性物流基础设施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综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三是工业和物流联动发展项目;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物流业发展策划;五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三)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年度实现税收总额3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及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实现增长。(四)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各种保险及时缴纳。(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经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五)市长质量奖
根据《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2〕3号),设立市长质量奖。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根据现行政策,每次评选质量管理奖10个,每个奖励10万元;质量贡献奖5个,每个奖励5万元;小组奖、应用奖、攻关奖、创新奖、教育奖各5个,每个奖励3万元。
申报条件:
在全市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申报程序:
市质监局组织项目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十六)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支持:一是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集企业推广、融资担保、招聘培训、物流仓储、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园区和基地发展,鼓励建立园区电商服务平台,孵化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商企业。二是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面向我市传统优势行业的第三方特色电商平台建设,鼓励传统产业龙头企业的自营电商平台向行业电商平台转型,支持行业信息资讯平台向综合电商服务延伸,支持商贸流通、生活服务类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移动电商等平台建设。三是支持制造业开展电商应用。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建直销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发展行业协同平台等方式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本地电商服务平台。四是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支付、网络营销、代运营、电商孵化、人才培训及物流配套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在淄博市依法注册成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上年度实现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及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增长15%以上,市场发展潜力大。4、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居民增收。5、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基地的支持的,需经过国家、省、市相关认定。其中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基地应满足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应用及服务企业超过80%,具备较完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体系,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十七)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3、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贸定点生产企业发展;4、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申报条件:
根据当年上级工作指南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申报程序:
第一项支持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第二项支持内容,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
第三项支持内容,由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市级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十八)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奖励资金
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4〕29号)组织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奖励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运用无偿资助、奖励、代偿补偿、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一)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及服务,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企业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和扩大就业。(二)提高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绩效,支持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三)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申报条件:
根据当年上级工作指南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申报程序:
省级采取因素法对资金进行分配到地市,地方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市级由市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科技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十九)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一是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企业孵化器建设等。二是提升发展能力。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三是改善融资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等。四是完善服务体系等。重点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及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三)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年度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及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实现增长。(四)职工就业稳定,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各种保险及时缴纳。(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二十)小微企业晋级专项资金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设立小微企业晋级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对我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对在淄博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
申报程序:
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统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工业绿动力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76号),省财政设立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区县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
根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25号),省财政设立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教育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
申报条件:
全省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教育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区县组织单位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奖励资金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改善环境,省财政设立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示范市建设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示范项目
(2)示范市新建、改造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
申报条件:示范城市建设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示范项目和新建、改造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工业绿动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
根据《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淄发〔2016〕4号),市财政筹集资金10亿元,设立绿动力提升工程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电站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直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置换、高效煤粉锅炉替代改造、高效煤粉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陶瓷行业、集中煤制气、陶瓷集中制粉、耐火材料、焦化行业、碳素行业、铸造行业、煤炭清洁利用。
申报条件:
《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中燃煤锅炉、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及其他行业18个专项1500余个项目。
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九条意见》(淄发〔2013〕6号),市财政设立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大项目中的新兴产业项目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淄博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
(四)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五)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且已开工建设,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六)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列入当年度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重大项目名单,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新兴产业发展重点。
申报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区县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区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负责,并形成初审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以上企业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二)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根据《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省财政设立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高端装备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关键部件;工程机械关键部件。
(2)新兴产业领域。信息技术产业;新医药;新材料。
(3)消费品领域。家纺服装;食品;家电;造纸;建筑卫生陶瓷。
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项目条件。申请财政贴息扶持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
2.项目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3.项目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区县组织单位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专项资金
根据《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省财政设立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生产企业(单位)为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
申报条件: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认定的《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为其《名单》内产品投保《办法》支持范围内的险种,可享受保险补偿财政扶持。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区县组织单位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
根据《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4〕24号),省财政设立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使用领域:
(1)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2)重点产业链提升;
(3)经济发挥在那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4)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因素法
(1)创新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推广应用,企业参与地方、行业标准制定等;
(2)产业链的完善延伸、终端产品生产等具体发展领域;
(3)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物流中心等地区创新能力建设;
(4)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等。
项目法
(1)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端尖端设备研制,企业参与国家国家标准制定;
(2)产业共性、基础、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3)面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宗生产资料行业物流供应链一体化、现代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集成总承包的推广应用。
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联合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区县组织单位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五)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根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使用领域:
我省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申报条件:
我省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申报程序:
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企业向所在区县财政、煤炭、经信等部门提报申请资料,区县财政、煤炭、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煤炭局、市经信委,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煤炭局、市经信委审核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四、加快服务业发展
(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一)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二)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未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等。
申报条件:
根据当年上级工作指南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申报程序:
上级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市级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组织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包括: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等。
申报条件:
根据当年上级工作指南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至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市级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三)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办〔2014〕35号)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使用范围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包括健康养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金融业、广告业、外经贸、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粮油产业等。重点投向以上领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示范性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服务业领域不再投入,从而引导支持服务产品、新型业态创新和重点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培训以及考核奖励等关键环节。
申报条件:
根据当年上级工作指南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申报程序:
省级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市级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四)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根据当年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组织服务项目申报。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主要运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以及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等,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支持商贸流通、外经贸等;关键领域,重点支持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等;薄弱环节,重点支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三)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年度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及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实现增长。(四)职工就业稳定,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各种保险及时缴纳。(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五)市级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淄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设立市级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重点旅游企业和重点旅游项目,特别是综合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公益(用)性旅游基础设施及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训、产品打造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策划、规划;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其他事项。
申报条件:
当年资金申报指南具体规定。
申报程序:
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县旅游局、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五、生态淄博建设
(一)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各地可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的重点。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列入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申报程序:
省将资金切块下达我市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区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2、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4、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5、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6、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7、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8、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库;
申报程序:
省将资金切块下达我市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区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28号),设立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1、大气、水体、土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放射性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2、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3、环境监测、监察和执法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
4、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5、重要环保技术研究、项目示范与推广;
6、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及重点事项。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列入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项目库。
申报程序:
省将资金切块下达我市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区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形成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28号),设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励和生态补偿。
申报程序:
市环保局每季度根据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赔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考核结果,联合市环保局下达资金。区县环保、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其他类
(一)双创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淄政办〔2016〕12号),为增强创业者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能力和信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在启动资金扶持、房租补贴、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配套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五个方面给以一定的财政扶持。
(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根据《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2〕15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企〔2012〕28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和维护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公共安全监管支出。
1、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控装备和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支出;
2、重点安全生产领域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支出;
3、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平台建设支出;
4、安全生产先进、安全生产群众举报等奖励;
5、政府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费用。
(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改造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等;
2、煤炭企业中央预算内安全改造投资地方配套支出;
3、安全生产科技示范项目研发、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
4、社会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安全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社区、校区等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综合防治以及水、电、煤气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
(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关键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支出。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级: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省级: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为主和贷款贴息为辅的支持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但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并优先安排用于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一旦确定,执行期间不随着利率的提高增加贴息资金。
市级:根据《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设立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以及为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配套。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重点支持构建供销合作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具体包括:推进农村日用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为主和贷款贴息为辅的支持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但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并优先安排用于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