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内江经开区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运行程序,进一步规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制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依法依规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全区发展实际。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重要政策;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处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以及其他需要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包括: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机关人员晋职晋级和绩效工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人事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包括:一、二、三产业中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一段时期内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农、林、水、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旅游、安全等重点项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脱贫攻坚项目;利用外资、国家专项资金项目5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包括: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2000万元以上重大增支预算安排、2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区财经领导小组议定,需要提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划转,50万元以上的重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采购以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区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严格提议程序。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经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材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讨论干部的议题和需要保密的相关资料除外),要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明确决策形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决定,应及时按程序在相关会议上通报。会议形式包括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等,参会人数应达到相关会议规定要求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严格实行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参会人员意见和理由、表决形式、决策结果、决策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及获得旁听资格的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公布
凡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四)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实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权责一致。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四、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纪检监察工委承担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区目督办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或推诿执行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问责。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