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高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系统推进科技服务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德阳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德阳高新区内注册,其服务领域主要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设立德阳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用于扶持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条
新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优先入驻德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收办公用房租金。
第五条
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并予以扶持的成果项目,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按上级补贴资金(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认定一次)的5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一事一议。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上级补贴资金(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认定一次)的10%给予技术经济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园区内高校、研究院所向园区内非关联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各单位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研发成果应用,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个人)给予100%配套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德阳市专利奖银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个人)给予50%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认定一次。
第八条
对德阳高新区内科技服务机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资金的,给予上级后补助资金额(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认定一次)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根据其上年度的评价结果给予分级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A或B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或3万元的奖励,省级孵化器获得省科技厅评价优秀或良好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或1万元的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政策颁布实行后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的机构分别给予5、10、2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进行补差)。
第十一条
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试点。对于上年度专利、商标、版权服务收入超过10万元且服务德阳高新区企业10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收入(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激励力度,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获得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采购科技服务。对年购买科技服务支出超过20万(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的企业,经认定按购买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政策可与国家、四川省的支持政策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与高新区其他政策中有同类型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享受;本实施办法范围内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每年5月31日前组织实施并受理上年度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所有项目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德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