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现代物流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物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现代流通的枢纽作用尚未真正发挥,物流信息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社会物流总成本居高不下,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目的
现代物流业贯穿一二三产业,衔接生产与消费,涉及领域广、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建立川西物流中心的部署,着力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符合雅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效率、低成本、多层次的物流服务体系。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1条: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首次认定为“四川省重点物流联系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并在争取上级物流项目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推荐。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有关规定,首次获得A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每增加一级认证增加奖补资金5万元,A级企业认定和省级重点物流联系企业不重复奖补。
第2条: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物流企业当年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奖励,次年兑现。
第3条:鼓励物流企业强化统计。对本市所有在库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含新进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对新进本市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用于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设备购置。
第4条: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应急转贷资金、小额保险保证贷款、税金贷、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等金融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物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5条:加大物流企业用地保障。对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于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可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并经评估后确定。
第6条:支持主辅剥离发展专业物流。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凡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第7条:推进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本市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新建的单体投资不少于30万元物流信息化项目(包括GPS系统、GIS、碰撞警示系统、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应用、自动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8条:提升物流装载设备现代化水平。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等设备并循环共用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9条: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20万件且增幅2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10条:认真落实扶持奖励资金。以上条款适用于总部或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资金来源: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安排;雨城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70%、雨城区财政承担30%;其余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所支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补助对象及兑现原则
1.本实施意见扶持对象是总部或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物流企业
2.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安排;雨城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70%、雨城区财政承担30%;其余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所支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