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关于印发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吸引、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浚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投资企业与县政府委托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总部经济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浚县注册成立或注册地在浚县的新引进或新增投资(以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县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对其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在浚县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金的企业。重点支持交通运输、物流、金融、商贸、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建筑业、高端服务业和新业态的总部企业及在浚县设立的区域性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
第二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属于以下几类企业之一:
1.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30强、中央所属的大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等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2.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科技研发、金融、电子商务、高端服务业和新业态的总部企业及在浚县设立的区域性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
3.对上述未涉及的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兴业态或纳税额较大的其他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经县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条 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经认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县级财政进行资金奖励,标准为其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对我县产业带动或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四条 设立总部企业进步奖。母公司设在浚县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县级财政奖励资金按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设立总部企业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县级财政奖励资金标准按该企业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核定(需扣除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进步奖涉及的奖励部分)。300万元以下,按年纳税额的30%核定;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年纳税额的35%核定;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年纳税额的40%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年纳税额的50%核定。对纳税额贡献突出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留成基数,提高奖励比例。奖补资金自认定后次月起,按上月纳税金额的30%实行预拨,年度结束后,清算全年奖补资金。
第六条 设立总部企业出口奖。总部企业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投资补助。在浚县设立企业总部新建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对招商引进的特色产业园区、电商产业园、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实际运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助。具体数额以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支出、投入产出比等指标为参考进行谈判,运营补助不超过3年。
二、绿色食品和现代家居产业
第九条 项目补助。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不含房屋基础建设)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纳税贡献扶持。新入驻企业自投用之日起,按其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分别给予100%、60%、40%的产业扶持。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确定扶持金额。
第十一条 人员补助。对于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新入驻企业,按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研发奖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在我县新建研发中心的,按投资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企业落地后新申请成功的高价值专利和核心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专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文化旅游产业
第十三条 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生态休闲观光等文化旅游项目,按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四条 升级奖励。对旅游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升级改造,新评定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品牌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奖励。在我县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给予每部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一次性1万元、5000元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纳税贡献扶持。新引进的文化旅游经营企业,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1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分别给予100%、60%、40%的产业扶持。
四、新兴产业
第十八条 新兴制造业产业:新一代智能终端、电子核心基础部件、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智能电力及新能源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产业:新兴金融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创意等。
第十九条 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十条 纳税贡献扶持。新引进的企业,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1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分别给予100%、60%、40%的产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出口奖励。出口型高端制造企业,年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补助。示范性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研发奖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在我县新建研发中心的,按投资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企业落地后新申请成功的高价值专利和核心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落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新入库的四上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增长30%以上的,给予新增加部分50%的政府财政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当年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的10‰给予最高不超5000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在我县新建研发中心的,按投资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企业落地后新申请成功的高价值专利和核心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专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浚县新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县内开展业务并纳税的,前3年政府财政给予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10%的经营贡献奖励;在县外开展业务,在我县缴税的,前3年政府财政给予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50%的经营贡献奖励。
六、引荐人奖励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项目投资者为县外的个人或组织,所投资项目为浚县鼓励类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条 商会协会等团体、社会人员、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3‰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的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与县财政共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发展产业的培育和引进、项目建设;支持政府平台公司积极参与重点发展产业的基础工程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所述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土地价款。本政策所涉及的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均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浚县的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解决。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县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年内新引进项目享受本政策,以与县政府及其委托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并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如发生侵权、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较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取消其当年享受以上各类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不溯及既往,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