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2019-04-2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精神,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或有关部门下放(委托)第二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5项。其中行政许可类事项28项,行政确认类事项3项,其他类事项4项。下放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委托事项由片区管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签订《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书》后实施。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与湖北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对接,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细化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边界,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湖北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大力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建立“一网覆盖、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