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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2019-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产业新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首位产业,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地方支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友好型的外来投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禁止新引进工艺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等质量和效益不高、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畴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先进制造业大项目是指:

(一)投资总额在5亿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安庆经开区新能源汽车和高端装备制造、安庆高新区医工医药和化工新材料、迎江区高端纺织、大观区环保装备制造、宜秀区食品加工等首位产业项目。

(二)投资总额在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单个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合作共建项目。

(四)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五)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的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六)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是指:

现代物流业——投资总额3亿元(3000万美元)以上,主要以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总部经济——母公司资产不少于50亿元(房地产业除外)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

服务外包——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电子商务——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线上线下电子商务等项目。

科技创新平台——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由国内外知名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机构中B类及以上人才1名以上、C类人才2名以上,硕士以上研究生占比不低于60%。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章项目范畴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文件中列举的支持政策,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兑现遵循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一)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优先调剂安排项目用地指标;符合优先发展、用地节约集约条件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一事一议”。

(二)大项目的厂房可由承载地平台公司进行代建,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回购。

(三)市、区政府出资的产业发展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优先满足大项目投资方需求。

(四)企业和企业高管上缴税收中市本级留存部分,可返还给项目承载地政府或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并由项目承载地政府或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兑现。具体返还额度和时限“一事一议”。

(五)每个大项目由项目承载地确定一名处级领导领衔推进,成立一个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洽谈、签约,协助项目审批、建设推进,争取市级以上政策落实。项目引荐单位要安排专人跟踪服务。牵动性强、具有战略性的大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牵头推进。

第四章 落地要求

第六条 先进制造业大项目

(一)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单个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区管省级开发园区单个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国家级、市管省级、区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

(三)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一年半内竣工、投产;投资总额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在两年内竣工、投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两年半内竣工、投产。

第七条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入产出比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业态进行审查把关。

(二)现代物流企业建成达到4A级以上;服务外包项目建成区域中心;电子商务大项目自投运之日起12个月内,网络销售收入要达到1亿元以上。

(三)科研创新平台优先服务于本地产业和企业,科技成果优先在本地转化。

第八条 新建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或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入园入区项目协议》应载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项审批时限、净地交付时间等);建立亩均税收和合同文本双向约束承诺机制;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违约追责条款。

第十条 新建项目自竣工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试产期即视为投产,依法缴纳税收。缴纳的税收是指税收指标所考核的缴纳税收,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等。

第五章 政策审定

第十一条 成立安庆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招商的副市长及市人大、市政协联系招商的副主任、副主席担任, 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招商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

第十二条 政策审定程序:

(一)项目上报。项目洽谈单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政策审定的请求》的文件,并提交该项目的可研报告、框架性合作协议和项目情况说明。

(二)意见征集。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文件和材料转发给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市直单位。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市直单位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政策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项目洽谈单位、项目承载单位、项目涉及到的市直单位承办科室负责人,召开政策初审工作会议。

(四)意见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初审会议上各单位的意见进行整合汇总,向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提交政策初审综合意见,并提请召开政策审定会议。

(五)政策审定。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主持召开政策审定会议,项目洽谈单位、项目承载单位、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商议该项目的市级支持政策。会议研究结果经政策审定小组组长和参加政策审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和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报市政府另行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宜城板块,各县(市)可比照本导则执行。若被支持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导则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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