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现将《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工业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2019年工业政策坚持“门槛提高、聚焦重点、优化简化”,突出政策的导向性、延续性、实效性,努力提升政策服务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一是突出政策门槛提高。立足“企业做多大贡献、政府给多大支持”,对部分普惠性政策条款提高了兑现门槛。将“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作为大部分政策条款的前提条件。同时,对2019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第1条第三款、第2条第一款、第6条第三款、第7条、第8条、第9条第一款、第10条第二款等政策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提高了对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发展的硬性要求。
二是突出政策聚焦重点。主要是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政策重点支持首位产业,对市经开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市高新区化工新材料、医工医药四大首位产业的企业,设备补贴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对全市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设备补贴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对企业“入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等给予政策奖补,引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重点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培训给予学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三是突出政策优化简化。主要是删繁就简,对部分奖励标准偏高或政策绩效不佳的条款进行优化。精简牌子,对只取得省级以上的牌子而无具体实质性成效的高额政策奖补,予以删除。累计删除了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16个牌子奖,精简了65%。优化标准,比照周边合肥、芜湖、池州等地政策标准,将企业设备补助标准,由15%、18%、20%统一调整为10%。简化条款,根据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删除了“降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条款。
二、决策过程
一是成立专班。根据市领导关于2019年一季度前出台新一版工业政策的要求,2018年11月市经信局启动了工业政策起草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成立政策起草专班,草拟形成工业政策初稿。政策起草过程中,花市长多次听取政策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要求突出政策绩效和实际效果。
二是多轮修改。市经信局先后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通过发函等形式,征求市财政、统计、税务、科技等市直部门意见。通过专题会议、发函等形式,征求各县(市)区经信委意见,及时吸收、滚动修改。
三是研究完善。2月14日、2月15日、2月17日,市领导先后多次专题听取工业政策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政策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审定、逐项提出修改意见。市经信局按照要求及时对政策内容进行精简和完善,最终形成政策送审稿。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送审稿。市经信局按照会议要求,对部分政策内容进一步优化提升,形成代拟稿提交市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工业政策》共五个方面10条。核心条款是支持企业稳增长、支持企业降成本、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附则四个方面。
(一) 第一部分:兑现范围
与2018年工业政策一致。
(二) 第二部分:支持企业稳增长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8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9年度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8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9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连续突破两个以上(含两个)台阶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工业政策,提高了政策奖补门槛,适当下调政策封顶,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2019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且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企业“入规”奖励。增加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突出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给予新设立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 政策说明: 沿用2018年工业政策,对新设立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由30万元降低到20万元,并删除对原企业实际控制人奖励。)
4.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对市经开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市高新区化工新材料、医工医药首位产业领域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对全市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政策说明:优化企业设备补贴,奖补标准由投资额的15%-20%下调到10%。加大对首位产业发展的支持,对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四大首位产业项目、各县(市)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比例提升到12%。)
(三)第三部分:支持企业降成本
5.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入驻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用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做到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19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政策,对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由每平方米6元/降到4月。主要考虑到标准化厂房政策自2016年制定以来,已沿用4年,第一批入驻小微企业已过3年孵化期,建议逐步压减租金补助,激发企业内在潜力。)
6.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2019年度税收比上年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
鼓励直购电交易。对2019年度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并且该部分电量由本地发电企业承担发电的,再按使用本地发电企业直购电的交易量给予用电企业每千瓦时0.01元补贴。
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政策,对企业水、电、气成本予以补助,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将“安徽工业精品”广告补助整合到企业运营成本条款。但是提高政策兑现条件,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
(四)第四部分: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7.支持专精特新。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政策说明:聚焦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沿用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根据省民营经济“30条”政策,增加对省级“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的奖补。)
8.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1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政策,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
9.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9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的工业企业,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政策说明:沿用2018年政策,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国家级绿色工厂奖补金额从100万降到80万元。)
10.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50名优秀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政策说明: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企业家培训等要求,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给予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培训。)
(五)第五部分:附则
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第1、3、6、8、9条和第10条第二款政策条款。
2019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1条第三款、第2条第一款、第6条第三款、第7条、第8条、第9条第一款和第10条第二款政策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附则还规定了政策资金财政负担比例、政策申报、政策有效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