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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2021-01-0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平凉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平办发〔201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幸福美好新华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支持,大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应用为导向、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着力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把华亭建设成为全市乃至全省重要的创新创业基地。到“十三五”末,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0.21%,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件,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0.7亿元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户以上,国家级“星创天地”达到5个以上,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6家以上,省级农业科技园区1家,众创空间达到1个以上,全县选派科技特派员120名以上。

二、支持政策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对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2.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建成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给予补助4万元;对建成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省、平凉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补助,已有各类平台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2万元补助,已有各类平台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6.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规范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8.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完善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9.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0.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县级重大专项,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1.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2.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及资金调度有关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科技局

13.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科技局

14.对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5.引进高层次人才附带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1—2万元转化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依托我市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项目,经评审给予1—3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职务待遇、生活保障、创业扶持、培养使用、扶持激励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17.市内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18.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5000万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19.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推广机构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激励方案报送市工信局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21.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和分红。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工作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6个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22.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充实知识产权队伍,所需编制由市委编办调剂解决。尝试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园区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0.5万元补助。对科技型企业获得的专利,按照《平凉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推荐评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金融办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3.引导各类金融、保险机构针对科技创新特点,开发多种形式的信贷、保险产品,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各环节、各阶段的信贷、保险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华亭市支行

2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完善科技担保和科技保险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华亭市支行

25.科研(推广)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聘请评审专家;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局、市税务局

26.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7.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8.全面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既要宽容失败,又要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全力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对各类创新主体凡涉及人财物相关问题处理时,应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牵头单位:市审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以上支持政策,达到省级、市级奖励补助标准的,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办发〔2017〕36号)规定推荐享受省级、平凉市补助。市级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建立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强化“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和责任,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合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市科技局要牵总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靠实主体责任,强化协调调度,牵头推动各项政策落实;配合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落实,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3.严格督查验收。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做好对科技创新企业、机构(单位)的考核验收,市政府办牵头做好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推动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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