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的工业企业。
存量工业企业增资扩建适用本优惠政策。
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暂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第四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41号)规定,产业用地积极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第五条 创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政策。为保证重点产业项目精准落地,通过设置产业准入条件,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两层以上(含两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工业地产开发,标准厂房可分割出租、转让和登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投资新建两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对其第二层及以上生产用厂房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投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企业,企业用地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投资支持政策
第八条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支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给予支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5亿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超过2000万的关停企业,独立设立企业的,每年以税收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给予50%政策支持。
第十条 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认定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按实缴注册资金(按实缴注册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5%给予政策支持;实缴注册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经确认为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年纳税形成地方财力50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每年给予50%政策支持,连续两年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自2019年1月起,给予存量企业政策支持。对上一年度税收形成地方财力500万元(含)以上的存量企业,以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为标准,每年给予50%的政策支持,连续两年给予政策支持。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成立瓦房店市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符合本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审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科工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面工作,并组织其他各职能部门审核涉及本部门和行业的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瓦房店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依据情况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履行法定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兑现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瓦房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