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指导各地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按照《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是支撑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各地应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打造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质量与效率,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
(一)着力支持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一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聚焦实体经济领域,每个载体可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民族产业中选择1-2个区域重点产业,细分行业领域孵化培育中小企业,提升载体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以产业链聚集创新链、打造价值链,更加精准服务实体经济。二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强化创新引领,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于企业创新的资源要素,特别是增加技术创新资源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孵化质量。三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构建建设运营主体与创新创业主体互利共赢的市场化机制,鼓励双方通过生产融通、股权融合、品牌嫁接等方式,实现共创共享、共生共赢。
(二)着力支持打造“龙头企业+孵化”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的主要功能是基于产业生态、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信息驱动,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孵化服务平台。各地有关单位通过探索有效融通合作模式,改变传统的企业配套协作方式,推动一批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建设运营或与载体深度合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内部职工入驻载体创业,并吸引产业链上具有创新潜力的团队或中小企业入驻载体创业。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在载体中创新采取各类互利共赢、风险分担方式,实现与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深度融通,促使在孵企业能够分享专业的设施设备、成熟的市场资源与渠道、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模式等,引导在孵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行业龙头企业自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新资源、新动能。
(三)着力支持打造“投资+孵化”的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的主要功能是基于价值管理,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专业投资管理团队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以资本融通为主的孵化服务平台。各地有关单位通过创新融通合作机制,改变传统的重投资、轻服务模式,推动一批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直接参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其行业敏锐性和资本运作、价值管理能力,提供投前、投中、投后全链条服务,为入驻的创新创业者搭建战略规划、财务咨询、培训交流、融资支持等平台;在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扩张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融通优质资源;为具备成长潜力的在孵企业提供资源服务、股权投资支持,深入参与选投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入驻企业的商业价值,并从企业成长发展中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经济效益。
二、保障措施
(一)搭建国家级资源服务对接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投资管理机构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项目选投合作机制、子基金合作机制,助力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建立参赛优胜企业或团队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洽谈机制,推动优质项目在实体开发区落地孵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放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跨区域服务。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开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主题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实体经济开发区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承担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任务,开发区外的示范基地因地制宜与载体就近开展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鼓励发达省份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省级实体经济开发区加强合作,开展跨区域孵化服务,推动创新创业优质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
(二)搭建行业协会资源服务对接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资源汇集优势,搭建行业资源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对接机制,促进生产资源要素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高效流动。搭建专家智库资源服务对接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同业交流等服务。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联合推动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吸纳创新型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带动行业创新力提升。
(三)搭建地方有关资源服务对接平台。省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政策,支持引导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资源服务。推动省市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协作,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放共享,并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券跨区域使用。推动省级国有企业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立互动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开发区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将区域资源服务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有效对接,提高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服务质量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与同级财政等部门、实体经济开发区建立会商交流机制,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等及时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对涉及中央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明确任务分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指导督促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并在省内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和绩效管理。
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区内政策统筹,做好区内和跨区资源服务对接;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工作机制,于每个季度末10日内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以及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
(三)优化遴选机制。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遴选机制,筛选产业有特色、双创有氛围、工作有基础、升级有潜力的实体经济开发区作为推荐对象。实体经济开发区应选择在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以及辐射带动力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予以奖补激励,重点关注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在融通服务、资源共享、价值再造等方面的效力,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在资本运作、价值管理、增值服务等方面的效力。
(四)调整完善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做好实施方案的完善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实施方案如作细化修改,应在中央财政资金首次下达的2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附修改说明),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科技部门等。备案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后续跟踪、绩效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资金使用。实体经济开发区应规范、科学、高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发区内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本级财政平衡预算;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引导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孵化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信息报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和《载体绩效目标表》(见附件1、附件2)(含电子版),纸质版应加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抄送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中,每年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