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汕头高新区(下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有关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新入区注册企业,落户后两年内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且形成对高新区直接经济贡献量达1000万元∕年(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引进研发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省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项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院士(团队)、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创新)中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30万和10万元;新建的省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
四、企业购买境内外技术开发、咨询或服务,订立技术交易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认定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企业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导制订行业、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被评定为“独角兽”企业且注册在高新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0万元;对首次上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含再次认定)申请并被受理的,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奖励5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补资金支持的,按照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上述标准的50%奖励。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聘任的创业导师,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创业导师的,每人补助1万元。
八、高新区载体(楼宇)单位内新引进企业在高新区注册一年以上(含),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载体(楼宇)单位2万元、1万元奖励。载体(楼宇)单位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上板)企业的,前1-3年按照引进企业获得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对载体(楼宇)单位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符合《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租赁高新区管委会产权房产的,给予半年免租期优惠。
十、低效产业用地经批准新建或改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的,按市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十一、设立科技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对区内项目、企业机构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不限)投资区内2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投资额度超过100万元且持股时间超过2年,按照其对高新区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作用,辖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备案后,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本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10万元。风险投资机构(注册地不限)在向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备案后投资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投资额度超过100万元且持股时间超过2年,退出股权时发生实际投资损失的,按本金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20万元。以上两项每家机构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三、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给予1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四、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的,奖励100万元;在科创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高新区的,按上述标准奖励。
十五、对高新区内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奖补,且本措施规定没有配套的,视情况予以配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视申报配套金额总量确定配套比例。单个项目配套不超过上级奖补资金的50%,每户(企业、机构)年度配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市有两级以上就单个项目给予奖补的,仅就额度最高的一级给予配套。对引进高水平科研机构、创新团队、高新技术项目,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等重大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十六、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符合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机构等可根据相关政策条款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后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执行。本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发布并实施,《汕头高新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2016年6月16日修订)》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