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着力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补齐金融服务短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
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撬动和融资增信作用。充分发挥好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农牧交错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在杠杆撬动、融资增信、风险补偿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扩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三农”经济体的信贷投放。
优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风险补偿政策。在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以上年度在保余额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金。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招标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加大企业续贷周转保障。发挥好市级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作用,为贷款到期、暂时还贷困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周转保障。
二、提升银行业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有效运用再贷款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市内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鼓励和支持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缩短决策链条。鼓励增设扎根基层、服务民营和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
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朔州市银行普惠金融授信业务认定尽职免责操作指引》,明确普惠金融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情形,以及从轻、减轻责任情形,梳理授信服务全流程,厘清各环节责任,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推动银行业机构形成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涉农、扶贫主体“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为全市各银行业机构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涉农领域融资提供制度保障,打消辖区内各级银行业机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在涉农领域的顾虑。
合理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各银行业机构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贷款流程管理优化、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下调转贷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等,进一步缩短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合理管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总体融资成本。深入整治银行业机构不合规、不合理融资收费,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转嫁成本、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克扣贷款额度、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有效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和小微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机构要不断创新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根据民营和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积极创新信用类金融产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并合理提高抵押率。
建立市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机制,深入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各金融机构要梳理本系统核心企业资源,积极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
鼓励银行业机构大力推进“银税合作”,试点开展“信易贷”工作,将民营和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贷款审批重要参考。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高效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积极运用年审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大力处置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落实好各县属地责任,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呆账核销、不良处置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方式依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积极化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加大对困难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继续推动落实银行业机构包联帮扶企业工作制度。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市场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落实续贷再融资政策,采取风险可控的借新还旧、展期、变更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强化银保合作分险功能。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构建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强化政策监管和引领。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的要求,改进民营和小微企业投贷技术,优化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适度简化贷款发放送审材料,规范审核实效,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要改革完善银行业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把业绩考核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组织挂钩,引导银行业机构单列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贷款投放。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汇总、筛选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定期组织召开银企项目对接会,及时向银行业机构推介、发布项目,促进银企对接。
三、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引导民营和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每年推动10-20户民营和小微企业进入股改程序,力争2020年全市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30户。充分利用省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培育和融资功能,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在其“农业板”、“山西青年创业板”、“企业创新板”等行业板块挂牌。加强资本市场知识宣传培训,激发更多企业积极性,筛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推动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融资,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推动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并通过财政注资的办法,2019年底前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力争达到5亿元。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90%以上。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积极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坚守融资担保主业,依法守规经营,提升承保能力,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减少不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有效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担保难、担保贵问题。
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政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分类评级情况,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提高风险控制水平;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联合担保、再担保、担保与保险结合等方式,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发挥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补充作用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和小微企业和涉农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接入征信系统、债权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机构政策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同等政策。
六、营造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
加快清理拖欠民营和小微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民营和小微企业形成的逾期贷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和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的要求,2019年底前将全市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放宽抵押比率限制;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积极对接国家续贷新政策,及时变更和完善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为企业及时、顺利续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注册资本认缴、住所申报、一次性告知、窗口无否决权、企业最多跑一次、企业登记电子化等各项制度,压缩企业主体登记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和程序,严禁在法定申请材料之外增加材料或限制性要求。
建立银行债权司法清收“绿色通道”。优化债权清收诉讼流程,对银行司法清收案件快受理、快审判和快执行,提高司法清收成效。
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动“信用朔州”建设,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进入红名单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进一步加强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恶意逃废债等非法金融活动。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优惠政策成为套取低成本资金,谋取高收益的渠道。积极引导鼓励不同类型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支持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融资功能。大力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有公信力的征信服务机构,满足社会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征信需求。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