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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5-05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和《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符合奖励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

2.为白银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引资人。

3.为白银市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市县区和高新区招商小组或引进重大项目的部门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中介人身份申报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1.项目是从2018年1月1日起,从市外引进、在白银市辖区内投资的新建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属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生态产业项目,有色、化工、能源等传统支柱产业补链、延链和强链项目,且必须纳入省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3.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全部投资并建成投产运营,无其它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4.项目引进的资金必须是市外资金,从国家、省上争取的各类资金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5.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捐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6.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3个500强”企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中心、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教育培训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5.农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6.凡销售我市“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7.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经合局筛选,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经合局。

(二)引资人

对引进市级奖励项目的引资人,按照市级奖励项目标准的10%进行奖励。

(三)特殊贡献奖

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引资人,奖励10万元,市委、市政府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向所引进项目落户的县区、园区经合部门进行申报、初审后,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2.会审。由市经合局牵头,组织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建管处等部门以及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验资机构,对初审后的拟奖励项目或引资人进行会审核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3.审议、公示。完成会审的项目,由市经合局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市上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4.审定、奖励。公示后,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

1.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或开发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引资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引资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3.奖金由获奖团队或个人自行分配。

4.由两方共同引进的项目,根据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奖金由两方协商进行分配。

5.奖励资金分三次兑现:项目开工后兑现25%,主体建成后兑现25%,竣工投产后兑现50%。

6.奖励标准如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细化的条款,另行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由白银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协调执行。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3〕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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