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13号),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推动全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简化注销业务流程。(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积极扩大区域评估评价。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开展“区域评估”,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按照集成机制推进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分工负责)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清单。2019年底前实现同一事项基本要素省、市、县三级统一,构建全过程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实施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五)提升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加大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广“智慧沧州”APP。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2019年底前实现100个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等分工负责)
(六)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用地政策。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政策,持续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鼓励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创新创业,在五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一)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国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方案。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分工负责)
(二)落实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应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对符合目录的产品,积极帮助企业投保并申请补贴。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发挥众创等多种模式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套服务。(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加快提升全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计划,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布局和专利组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以电子商务领域为重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一)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沧创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鼓励高校与社会共同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上下游配套支持。(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团市委分工负责)
(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开展人才培训行动。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实现一县一区。各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优秀带头人及典型案例的推选和宣传工作。(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团市委分工负责)
(四)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鼓励退役军人创业项目优先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各类配套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常态化服务。取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程序,实施“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简化流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等分工负责)
(五)支持少数民族群众投身创新创业。推进环京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建设,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政策。做好新疆来沧维吾尔族务工人员语言文化政策学习班。加大对新疆、西藏对口援建地区支持力度。(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
(六)吸引港澳台侨投身创新创业。加大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依托河北“侨梦苑”国际人才港等平台,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市科技局分工负责)
(七)吸引留学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实行“零门槛”落户。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办理永久居留。(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
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一)实施创新平台倍增计划。加快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到2020年达到130家以上。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与重点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争取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布局落地。(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二)推动建设协同创新联合体。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积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创新资源。鼓励建立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三)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加强辅导培育,到2020年形成8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评选标准并开展评定工作,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工信局负责)
(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计划,对于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完善绩效评价和后补助制度。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对接国家、省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完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发布与服务系统。(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促进科研院校创新创业深度融合。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更多智力支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向基础研究、孵化育成等前端前移。(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全市大力复制推广16项第二批改革举措。加快建设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新建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一)加快专业众创空间发展,提升孵化机构建设水平。建立众创空间动态管理,实施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提升计划。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塑造工匠品牌。鼓励有关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继续推进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建设专业的孵化集群。(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支持行业龙头和大型制造企业搭建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推广“制造产能+创新创业”模式,支持开展“制造产能券”试点。培育提升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三)以创新创业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国有骨干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扩大职工再就业;支持职工依托企业创业发展,实现企业创新与职工创业融合共赢。推动规模以上工业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实现研发准备金制度“全覆盖”。(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落实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推动千家企业上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赛事。积极参与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河北分会场活动。鼓励更多群体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涌现出的优秀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市科协、市妇联分工负责)
六、提升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坚守“三服务”市场定位,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及以下增设网点,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规范业务开展,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融资成本的考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二)增强村镇银行服务能力。加快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吸收本地优质涉农企业等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三)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和专营支行。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四)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利用好省财政出资的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吸引集聚一批京津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分工负责)
(五)促进股权交易融资。推动园区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各类创新型企业赴境内外上市挂牌,并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深化与京津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债券市场,发行“双创”债等融资品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七)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常态化对接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互通和供需衔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七、构筑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
(一)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京津及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北京交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等一批重点院校在我市建立分院。在“6+5”产业领域培育一批创新创业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吸引国内外知名“双创”品牌落户。(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在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举措,加强对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创建引导。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园区产业规划和环评要求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简化审批。依托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三)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办好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推动河北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东欧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高质量对外贸易。加快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等中外合作产业园建设。鼓励有条件企业通过境外并购推动经营优化和产业升级,支持一批境外技术中心项目做大做强。(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渤海新区管委会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