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省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新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央企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市商务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新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规定的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第四条 新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 新建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由省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或其他企业,按照当年《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参与直购电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庆阳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第七条 投资新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条件、享受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的林业生态项目和产业项目),可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2018〕888号)有关规定,争取落实3%的贴息补助资金。(市林草局负责落实)
第八条 将新建非公企业纳入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政策享受范围,凡按规定扶持到新建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九条 各园区应加大项目用地储备力度,确保入园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凡入住各类园区的企业,园区要提供“七通一平”(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讯、供排水及场地平整)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落实省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庆阳市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均按照《庆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庆办发〔2017〕77号)规定,给予5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的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石油化工等年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核心优势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投资商、市县区政府、社会资本、银行四方共同发起成立产业基金,在保证市县区政府优先退出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基金扶持。(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8〕156号)规定,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弹性供应的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起始价进行修正,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县区政府批准。20年期、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55%、70%确定。长期租赁的,租金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10年期25%、15年期35%、20年期45%。30年期先租后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80%确定。30年期租让结合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70%确定。土地受让人或承租人以及土地出让价款或租金,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及有核心优势的较大企业新建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度建成投产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达到4亿元奖励400万元。5亿元以上的,配合申请享受第十条所列省政府奖励政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的再次投资,投资额度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照本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聘请部分商会、学协会及知名企业代表为庆阳市招商顾问。筛选省外甘肃商会、庆阳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及省、市驻外办事处代理招商。对积极为我市联系对接三个“500强”和核心优势企业及促成合作的代理机构,按照实际联系对接企业数量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个数,给予一定委托招商费用,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资人(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由省、市两级分别给予奖励。其中,省级奖励标准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产开业项目的公务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达到多项优惠奖励的可以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同时达到省市奖励标准的,只按省级奖励执行,不享受市级奖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足部分下年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庆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