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支持开发区工业企业引进发展,促进企业来开发区投资,加速产业聚集,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支持
支持的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工业企业项目,按照最高年限期,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交价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
(一)一般性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市场前景好、对区域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或投资额大、利税高、产业链长、辐射带动性强的项目,以及属于国际、国内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落户本区或在本区投资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二条 项目成长期支持
自项目建设投产年度起(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扶持,前两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0%;后三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0%。
第三条 扩大投资项目支持
对按照签署的投资协议已经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运营的企业,在本区域内扩大投资的项目可视同本意见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上市融资支持
重点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由开发区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直接在沪深两市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在石交所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转板到上级资本市场,开发区财政按照转板后的奖励标准差额补足。
第五条 标准厂房政策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需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项目,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四年内,给予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办公场所政策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给予临时办公场所保障。
第七条 高管个税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在本区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一般3人,最多不超过5人),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按实名划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意见颁布前已经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九条 扶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项目所在功能区、园区、乡镇或街道,由功能区、园区、乡镇或街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规定,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