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广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以下简称“招商引资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我市新引进重点企业进行奖励补贴、支持楼宇经济发展、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招商引资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推动新引进项目加快落户;认定一批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提高商务写字楼对于项目进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等。
市税务部门负责复核新引进重点企业在我市形成的年度纳税总额及新引进重点企业决策层人员在所属企业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数据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资金的项目申报、会同区有关部门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基本条件]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符合招商引资资金各方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支持方向、条件及标准]招商引资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促进新引进重点企业落户、支持楼宇经济发展、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等,须分别满足如下条件及标准:
(一)新引进重点企业
1、支持条件。
新引进重点企业须是《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当在本市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时可申请政策支持。地产类企业以及市内迁移企业除外。
其中“注册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是指在注册当年(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当年)会计年度以及随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市产生的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2、支持标准。
(1)决策层人员奖励
对新引进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按其个人在该企业工资薪金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每个人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2)办公用房补贴
新引进重点企业在本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参考价的6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400万元。补助时间从企业注册且实际缴纳租金的次月或从达到《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算,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租金参考价是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1、支持条件。
商务写字楼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机构评定,并获得超甲级、甲级等级证书。
2、支持标准。
对通过评定的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
1、支持条件。
招商中介机构经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开遴选、签定招商合作协议,并举办了符合要求的招商活动。
2、支持标准。
对招商合作中介机构为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而组织的行业峰会、推介会、研讨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支出30%的补贴,单项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并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1、支持条件。
重大产业项目或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等进行明确的且可直接享受《办法》相关支持措施的产业项目。
2、支持标准。
(1)对于重大产业项目
直接适用《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的支持政策进行奖励。
(2)对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在落户奖励、土地使用、产业基金投资、员工安家补贴、子女就学、申报人才绿卡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内容结合企业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予以个案处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纸质资料和电子版)。已申报其他政府部门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通过政府采购获得的项目不作为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八条[项目审核]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
第九条[项目公示]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审,对于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招商引资资金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资金使用额度,随每年部门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报一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在广州市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情况等内容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开展资金管理情况自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以违法违规方式申报、管理或使用本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对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与《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7月24日)一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