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等相关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现将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经理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鼓励技术经理人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二、鼓励建立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支持省属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鼓励实行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以校地、院地产业研究院为平台,或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载体为依托,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供后续技术支撑和服务,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的有效性。
四、保障提前退出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应保障提前退出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要求研发团队负责人对提前退出人员在其退出时做出约定或签署协议,明确提前退出人员贡献和应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及给付方式。
五、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流程、加强信息公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规范并公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申请程序及资料要求,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流程、明确审核拨付时限,对研发团队提交的收益分配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控和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人员信息、收益分配信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六、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办法。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