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关于印发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文件津金融局〔2019〕20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
关于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考察工作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重大机遇,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落户,促进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发展,支持存量外资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推进自贸试验区账户体系建设、融资租赁等业务创新,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引进服务力度,进一步推动金融交流合作,大力集聚金融资源,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做到我市金融竞争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要求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及外资股比
1.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在津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2.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支持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推动合资证券公司项目尽快落地。(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3.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将人身保险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天津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参与跨京津冀区域保险经营试点。(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4.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落实“非禁即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和业务。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审批效率。(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
(二)做好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工作
5.支持法人银行国际化发展。支持我市法人银行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我市法人银行境外上市。支持我市法人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在津设立合资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及合资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创建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的离岸人民币清算专营机构。(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渤海银行等机构按职责分工)
6.支持法人保险公司加快发展。支持我市合资法人保险公司设立的养老保险公司尽快开业。支持我市法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收购外资金融机构。(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恒安标准人寿按职责分工)
7.支持新设金融机构批筹和开业。对有意落户我市发展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并全力支持新设机构的批筹和开业工作。支持外资私募机构成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协调中国基金业协会给予登记备案支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
8.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实施《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出台补充性支持措施,给予新设或者新迁入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运营资金支持、财政贡献奖励和高管个人贡献奖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三)加强对存量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
9.支持外资银行按国民待遇发展业务。以更加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同等对待内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外资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跨境使用等业务,切实帮助外资银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外资银行在发展过程获得更多具有针对性、更具获得感的支持,最大限度争取外资银行境外母行对天津机构的资源倾斜。(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
10.建立多层次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建立与外资银行联系交流机制,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和一对一沟通等方式,了解情况支持发展。引导各区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根据外资银行业务特点和需求组织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深度拓展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高层加强外资银行调研工作力度,适时召开见面会,通报情况提振信心。(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11.鼓励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的外资金融机构团队给予补助。(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四)支持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
12.加快上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落地。参照上海经验,组织银行做好业务储备、系统对接等准备工作,加快FT账户落地,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等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13.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在宏观审慎原则条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扩大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的自贸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14.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实施打造租赁业发展升级版方案,为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跻身国际一流租赁聚集区提供指导和操作路径。积极推动国际知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支持优质租赁企业国际化发展,巩固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领域的跨境租赁业务优势地位,积极开展高铁等高端装备出口租赁业务。争取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法庭,实行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融资租赁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探索对租赁公司出口租赁业务和离岸租赁业务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增强国际竞争力。(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专业服务团队,及时收集企业需求、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大力推进金融开放制度化创新;为重点金融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与协调服务,为外资金融项目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五)增强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能力
16.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开拓海外市场、撬动银行融资、弥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按职责分工)
17.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争取国开行、进出口银行长期、低成本专项资金,支持“一带一路”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向财政部争取,加强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争取国际金融机构为我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
18.持续开展物流金融创新。发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优势,探索有天津特色的物流金融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航运物流产业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扩大离岸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贸易类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产品和结算、融资服务,促进保税货品仓单质押融资成熟落地,探索新型贸易融资与再融资支持模式。(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六)积极吸引和集聚高端金融人才
19.提高外籍人才通行和居住便利。深化天津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申办永久居留机制,为天津市金融机构聘雇的外籍人才提供人才口岸签证申请便利。(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20.深化人才跨境金融服务。上海自由贸易账户落地后,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通过已接入FT账户系统的天津市金融机构开立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账户),提高境内企业向境外员工发放薪酬便利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
21.建立高端金融人才服务体系。以金融人才的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基础建设,营造契合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需求的宜居环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在津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申请小客车摇号和竞价。(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
(七)加强国际金融交流合作
22.发挥历史优势促进文化融合。以解放北路小洋楼为载体,梳理历史上天津外资金融机构资源,推出“一张图、一张盘、一套书”的“三个一”项目,支持有意向金融机构开设行史博物馆,展示天津金融底蕴。(和平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渣打银行、渤海银行等机构按职责分工)
23.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利用渣打、高盛等驻津或者在津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其总部开展政策传导,引导其来津展业、开设新机构。(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
24.组织“外资金融机构津门行”活动。组织已在国内开展业务但尚未设立机构、已在国内设立总部但尚未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此两类机构中历史上曾在津发展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母公司来津交流考察,介绍国家金融开放政策和天津金融营商环境,鼓励其来津发展、落户。(和平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25.发挥已有平台机制作用。发挥世界智能大会、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暨民企投融资洽谈会、天津与伦敦金融城合作培训工作机制等既有交流平台和机制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选派人员赴境外培训,推动国际交流、拓展国际视野。(市金融局)
26.利用海外触角精准招商。发挥我市驻外办事处等海外触角作用,发挥市侨办海外侨务资源优势,加强对天津金融的国际推介,谋求合作商机,做好精准营销,主动上门服务,搭建引资平台,做好保障服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侨办、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间的协调推进机制,保持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建立监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金融相关政策共享,行业动态及时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中央金融开放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递天津希望外资金融机构前来投资兴业的信号。围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战略定位,以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为重要内容,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推介。
(三)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与京津冀金融发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事前监控、事中干预、事后处置于一体的综合监管格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附件: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