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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5-2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区直各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3日

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对2018年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

(二)改革启动日期:2018年11月10日起。

(三)改革内容: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2018年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具体确定对6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改革(详见附件)。

二、改革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此次改革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高新区公安分局要对口协助市公安局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责任单位:高新区公安分局)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局不再进行审批。对于此次改革中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监管局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相关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市直审批部门)。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或按程序提请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对接协调工作。(责任单位: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务办、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市直审批部门)。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对接协调工作。(责任单位: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务办、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工作责任分工,构建高新大监管体系

(1)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对接协调工作。(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

(2)对于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

一是审批部门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市直审批部门)

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具体事项表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举措,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由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对接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务办、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

2.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使用

(1)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责任单位:高新区工商分局)

(2)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高新区工商分局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责任单位: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务办、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审批部门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市直审批部门)

3.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由综合执法局牵头,整合区域内监管、执法力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1.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协助市政府、市直部门完善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2.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市直部门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涉及市直单位的工作职责,对口的区直单位要积极做好对接配合工作。(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责任单位:高新区工商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由管委会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审改办会同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区审改办,由区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加大创新力度。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升级打造"三个一"改革2.0版。

(三)加大督查力度。区审改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

(四)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区直、驻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及时收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调整意见,由管委会汇总向省、市两级反映解决,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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