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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2019-05-2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扶持企业长期发展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强。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子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军工资质四证的区内法人单位,一次性给子20万元奖励。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批准进入高新区各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鼓励工业企业规模发展

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政策。

(一)扶持比例

1.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70%的比例,给予扶持。

2.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3.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4.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40%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且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6.对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7.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增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自注册增资的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3年内,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产业扶持

对新注册的进区征地建设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5亿元、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相应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30%、4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给子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

软件企业当年通过CMM2、CMM3、CMM4、CMM5评估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其中,CMM评估认证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

对申请PCT专利并缴纳费用的单位(未实现进出口实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并注册成功企业(未实现进出口实绩),每件商标每指定个国家奖励企业0.2万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合)商标国际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企业0.2万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品牌化发展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服务名牌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商标同时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对省、市上云标杆企业进行配套补助,各级补助额合计不超过企业支出总额,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云服务商及其代理机构进行奖励,每服务一家高新区上云企业给予0.1万元奖励。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15万元配套补助。

六、支持重大推介交流

鼓励企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与济南高新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国际性会议、论坛、对接洽谈会、成果展示会、技术转移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交流活动,经高新区事前备案、事后认定后,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高新区统安排组织的各类科技、经贸等活动,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参加在国外举办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适用于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上市的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财政扶持

1.对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扶持资金为100万元。其中,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含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在境内上市)的IPO企业,扶持资金为12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3.鼓励企业 买壳 、 借壳 上市。区内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高新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新迁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扶持。新区区外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项目的、区内企业被收购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该企业项目的、同一企业分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扶持。

4.对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板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或100万元。其中,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且相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税收扶持

1.对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因财务规范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经高新区财政局确认后,按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新增额予以扶持,每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由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经高新区财政局确认后,按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新增额予以扶持,每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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