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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2019-05-2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标准

(一)区内认定企业

在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自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上述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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