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汇编
济南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加快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动态培育库签订培育发展目标协议书,采取入库奖励、贷款贴息、政府扶持资金配套等形式,给予库内企业最多连续3年的培育奖补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国家级产业集群内企业优先纳入培育库。
1.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2.设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对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3.设立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达到600万元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达到12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达到3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发展方向且属于“四新经济”领域的,优先纳入培育库。
4.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创新发展奖励;有融资的按照融资贷款当年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子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支持的,给予30%-50%的资金配套。
(三)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经国家、省市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及经国家、省市备案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技术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二、 评估奖励
(一)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部)级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1.5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种及其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2、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二)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该项发明专利申报费用50%的补助。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20件、30件、50件及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上报列入发改委高技术示范工程、信息产业部门的信息化专项等国家级或者省级产业化项目计划的,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扶持的资金额度和规定匹配比例,给予企业无偿配套资金扶持。
三、费用补贴
1、企业申请国内或者国外发明专利并经专利机关审查受理的,每件给予1000元申报费用补贴。企业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申报费用补贴;当年获得各类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00元的申报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