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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5-28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石字〔2018〕32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发〔2018〕2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申报流程及标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小微信贷投放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设在石家庄市(不含辛集,下同)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成立1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标准

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主体

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石家庄市分支机构,有市级分行的以市分行为单位申报,没有市级分行的以省分行为单位申报;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以法人机构为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2、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明细表(附件2)。

3、石家庄市小微企业主贷款明细表(附件3)。

4、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贷款明细表(附件4)。

5、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关于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

(二)支持标准

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实收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不超过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补,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补。每家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0%。

2、参与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3%。

3、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4、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或捆绑销售其它金融产品;若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银行、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

(三)申报主体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市级分支机构的,以市级分支机构为主体申报;没有市级分支机构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主体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2、石家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明细表(附件6)。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三、关于支持融资担保发展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为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给予50%补偿。

1、申请担保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良好纳税记录。

(2)奖励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3)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制度诚信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按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奖励年度的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奖励年度代偿率不高于3%。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以法人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7)。

2、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全部业务,加盖单位公章、合作银行公章)。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奖补资金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当期新增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明细表(奖励年度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业务,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②银行借据;③担保费收费凭证;④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代偿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当期新增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的代偿明细表(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②银行借据;③发生代偿的银行凭证;④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四、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在石家庄市(同上)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在境外主板上市,主要经营实体注册地在石家庄市(同上)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措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8)。

2、石家庄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9)。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五、关于支持企业发债融资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石家庄市(同上)行政区域内注册,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可转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新型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市内项目建设的中小企业,以及协助企业完成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对于发行主体,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协助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以法人机构为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0)。

2、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机构)(附件11)。

3、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券发行核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六、关于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支持标准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或政府出资)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法人机构为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私募股权投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2)。

2、石家庄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3)。

3、石家庄市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

4、石家庄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附件15)。

5、被投资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七、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各项政策申报主体分别向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小微信贷投放奖补政策,县级法人银行业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级及以上机构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等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奖补政策的申报主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呈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市级及以上机构的申报材料、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呈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受理,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三)审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会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奖补意见。

(四)公示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拟奖补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奖补决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申报主体的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如异议成立,取消拟奖补资金,并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说明。

(五)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程序及时拨付。

八、其他

(一)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石家庄市(不含辛集)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普惠金融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对该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1年期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转借他人。

本细则所称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并向前述企业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的业务。

(二)本细则明确的六类奖补政策,按会计年度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奖补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补,不可追溯。

(三)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涉及的有关业务可申报两项以上奖补政策的,只可选择申报一项政策。

(四)申报奖补资金时,应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推动政策施行的部门、团队和个人。具体分配方式由受奖补单位自行确定。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失效,则本细则自动失效。

(六)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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