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自2006年1月1日起,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子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自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 火炬 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5、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二、瞪羚企业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动态培育库签订培育发展目标协议书,采取入库奖励、贷款贴息、政府扶持资金配套等形式,给予库内企业最多连续3年的培育奖补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国家级产业集群内企业优先纳入培育库。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创新发展奖励;有融资的按照融资贷款当年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子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支持的,给予30%-50%的资金配套。
三、鼓励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