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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2019-05-29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增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自注册增资的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3年内,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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