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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6-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产业政策环境,全面提升文化软实 力和产业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 印刷复制、广告服务、文化娱乐等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演出、娱 乐、艺术品展览等业态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发展数字出版、 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新兴产业;打造咸宁文化产业品牌,优化 文化产业结构布局,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健全文化产业体系, 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到 2020 年底,全市实现文化及相关产 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5%。到 2025 年底,建立完善的现代文 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

二、具体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 安排 500 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参照组建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可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 点项目建设、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 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 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

2.鼓励“个转企”“企进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 业、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 1 年且主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 元以上的,按主营业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 10 万元奖励。 3.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 3 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 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 50%(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 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 60%), 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 算的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 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10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 6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下、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4 万元奖 励。

5.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最终产品标明 “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 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省级印刷 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2 万元奖励;对印刷 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 个项目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

6.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 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发布我市文化企 业名录。

(二)土地政策。

7.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市 县两级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建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且列为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8.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 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 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9.10 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土地价格综合 片区工业和服务业基准地价统筹考虑。

(三)税收政策。

10.所得税减免:(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 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 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 计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文化创意和设 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减免:(1)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 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3)党报、 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 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 增值税。(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 年 12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其自用 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5)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 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 优惠政策。(6)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投融资政策。

12.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 文化企业贷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扩 大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对具有优质商标 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通过权利质押贷款方式,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

13.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挥香城产业基金撬动放 大效应,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好文化企业从 初创期至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五)文化产业园区相关政策。

14.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国家、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评 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区、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园区的企业,分 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10 万、5 万元的奖励。

15.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 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 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 行业。(2)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3)具备较 完善的基层设施,能够为入园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有 基本的公共服务平台。(4)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 10 家,且占 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并属于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的 文化产业门类。

16.比照工业招商相关政策,创新融资方式,适度超前配备 园区各项硬件基础设施。对被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由受益地 方财政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园文化企业,给 予房租 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 长补贴期 3 年。

17.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参加经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活动 实际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 10 万元。

(六)人才政策。

18.加大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文化产业 策划、文化产业经营、资本运营、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经纪代理 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 为“南鄂英才”的,按照《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 号)、《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 号)规定,在资金奖励、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经评审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咸宁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 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 组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高层次文化人才认定标准。

19.支持我市大中专院校与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 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 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并面向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培训工 作,增强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对于在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成效 显著的大中专院校,加大补助力度。

(七)附则。

20.建立完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体系,强化评价 结果应用。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列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定年 度综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 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本意见未明确部分,可参照市委、市政 府有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执行。意见所涉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 承担。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的定义进行认定,并纳入市统计部门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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