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引进到我市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引资人须是经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所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含滇中新区)外;
(三)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四)项目外来资金到位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外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五)项目已在昆明市行政区域(不含滇中新区)内落地;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大型发电;捐资;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按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首次到昆投资,且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除千分之一外,另一次性奖5万元/家次;
(三)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五条 资金认定
(一)符合第三条条件的项目,资金认定按《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年度实绩综合考评办法》规定,以项目最终认定金额为准;
(二)内资项目投资额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认定,外资项目投资额由市商务和投促局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认定。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备案
引资人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到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昆明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空表在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领取);
2. 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3. 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奖励申报
引资人将《昆明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空表在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领取)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审定。
1. 《昆明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 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 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 招商项目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 引资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审核与公示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分别在每年度6月底和10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征求意见,并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奖励兑现
1. 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昆明市商务和投促局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2. 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3. 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4.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