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破解我省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中的“堵点”“痛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增强企业获得感和企业满意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着力破解企业投资限制障碍
1. 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贯彻实施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抓紧修订《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推进2004年实施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及省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简化企业投资审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优化审批流程,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及时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标准清单。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缩减投资项目落地时间。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推动各级政府部门项目管理平台(系统)与省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全流程优化、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全省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3. 优化工程项目许可。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实行每个阶段“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修订我省现行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实现“多审合一”,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管理系统功能对接,与省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人防办、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4. 吸引外商扩大投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基于“负面清单+正面鼓励+竞争中性”的原则对我省外资政策进行持续优化,实施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切实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推进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继续扩大利用外商投资,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用能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依法落实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税务局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着力深化涉企商事制度改革
5. 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按照“3550”改革要求,推进江苏省企业开办“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备案以及办理涉税业务、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一站式集成服务,全面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办企业的目标。把企业开办涉及的各部门业务申请表格整合成一套表,以企业工商登记申请的基本信息为主表,涉企事项其他部门补充信息为附表,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表填报。组织制定发布“容缺受理”服务地方标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服务事项,经申请人相应承诺后先受理、后补正。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进一步简化“电子身份证”申领方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政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税务局)
6.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进一步探索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有效区分“证”“照”功能,坚决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结合国家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实施扩大“证照分离”事项范围的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梳理形成我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改革进度同步做好动态调整。鼓励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自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由开发区、高新区按照便企利民的原则,确定审批改备案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拓展“多证合一”改革广度和深度,将更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政务办)
7. 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试点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取消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只需提供清算报告等必要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社保、税务等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人社、医保部门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税务部门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存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前提出异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税务局及省有关部门)
8. 优化破产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健全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保持市场主体健康性和活跃度。制定出台企业破产处置政府与法院协调联动机制意见,推动解决民生保障、稳定维护、风险防控、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形成处置合力。加大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组)力度,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工作。积极稳妥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服务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管理、考核监督、简易审理等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促进要素资源加快释放。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人选任和履职管理机制,为企业破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与保障。(责任单位:省法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9. 落实减税降负政策。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关于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各项政策,加快实施减轻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持续扩大税(费)优惠备查范围,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增值税降低税率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稳岗补贴等政策。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清费降本减负各项要求,继续施行对交通运输船闸船舶过闸费、水利船闸船舶过闸费(不含经营性船闸)分别优惠20%、10%等政策,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加快推进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压缩收费项目,降低企业使用能源成本和物流成本,规范社团和培训收费行为,建立完善收费公示、收费报告、收费巡访及收费评估等制度。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落实管控责任,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加快推进网上办税和简约办税,全面实现备案类减免税网上办理、核准类减免税网上预申请,统一网上申请、受理、办理、反馈流程,主要涉税业务实现“一网通办”。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试行税收预约裁定服务、双边预约定价谈签等模式。(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及省有关部门)
10.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整合现有各类融资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贴息、风险补偿、信用保证基金、政银合作产品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提高省内企业接入率。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担保、投资、租赁、小贷等金融机构,分级分批接入平台,上线各类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在省内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新区设立民营银行。加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力度,适当放宽条件,提高贴息支持比例,简化办理流程。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双创”天使投资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继续在全省推进“银税互动”工作,扩展相关贷款产品种类,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息创新线上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严禁有关金融机构以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各类违规费用,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使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1.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梳理公布我省省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提升企业的满意度。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制定的《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普遍落实货运车辆综检、安检和排放检测“三检合一”等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及省有关部门)
12. 整治各类乱收费行为。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严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承担各类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违法违规收费。2019年6月前,省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顿,重点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开展违规收费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对人防、殡葬、商业银行等重点部门和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电商、铁路等公共领域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小微企业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公开曝光部分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对行业协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行业协会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推动金融类行业协会规范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建立健全全省行业协会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整改等闭环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办、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民政厅、人防办、国资委、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及省有关部门)
四、着力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13. 整顿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清理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开展好自查、抽查和巡查,特别是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行政垄断案件,要严厉查处、跟踪问效,定期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在政府采购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查处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防止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和公章刻制企业垄断经营、强制换章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信政府,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对出现违反承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逐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责,每年都要通报一批典型案例。督促地方政府、国企加大欠款清偿力度,列出欠款清单,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偿还拖欠款项。健全完善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实现跨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加快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国资委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体系,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知识产权咨询和援助服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专利行政执法结案率达90%以上。深入探索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及在企业进出口等全生命周期的重点环节,实施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网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智力援助、资金支持等。打击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标识、主体标识和经营活动标识的市场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及省有关部门)
16. 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落实中央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消除隐形市场壁垒,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完成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界定涉案财产,不得因企业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违法,任意牵连企业法人合法财产。建立涉企产权案件的立案登记“绿色通道”,提高产权、合同执行等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进一步加大产权领域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产权纠纷案件要尽快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法院)
五、着力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
17. 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生产是营商环境的底线和红线,必须增强生产安全保障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严监管和促发展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制度、投入、培训、管理、评估和应急救援落实到位。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领先全国为标杆,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提高企业和项目的准入门槛,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建设和投入运行。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依法实施市场限入或禁入。按照行业领域和专业类别,分级分类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组成安全专家指导服务团,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部门会商协同机制、警示约谈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清单,实施闭环整治,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形成覆盖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18.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适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创新工作方法,制定我省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控制涉企各类检查活动,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涉企信息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涉企信息公示。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通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有效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有关部门)
19.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信用承诺及公示工作,制定《江苏省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实现信用承诺的社会监督。重点在资金安排、评奖评优、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全面施行信用审查,开展查询服务。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标准。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监管容错机制,研究包容审慎监管标准,进一步优化新兴行业发展环境。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整合省级部门和地方现有监管信息平台,联通汇聚重要监管平台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和“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重点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E路阳光”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到资金拨付、审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实时监管。加强质量认证监管,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领域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优化政府质量认证治理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20.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落实《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企业给予压减检查频次等正向激励。各执法部门要依法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出台规范行政执法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和做法。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各行政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司法厅、财政厅及省有关部门)
21.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全过程监管执法体系。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执法力量的统筹集成,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整合组建5-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构建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着力拓展“放管服”改革广度深度
22. 清理压缩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依照法定程序,能取消的一律坚决取消,能下放的一律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开展自查整改,取消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征求意见等为名实施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条审批。(责任单位:省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23. 完善“不见面审批”服务。推进“不见面审批”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快递送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标准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批服务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服务评价机制。由省级部门牵头,以条线为单位编制“不见面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实现省市县三级在事项公布、实现方式、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缴纳费用六个方面标准统一。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推动各地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审批信息实时推送、监管结果及时反馈的“双推送”制度,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全省开发区推动“区域能评”工作。建立适应企业需求的“不见面审批”结果送达机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各种渠道让企业知晓“不见面审批”办事流程、操作方法和相关政策。加快我省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先行先试,率先推动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省级层面各业务审批系统数据平台对接。(责任单位:省政务办、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及省有关部门)
24.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加快实施《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推动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建设不动产登记、房产交易与“金税三期”相互衔接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部门和税务部门间信息推送和实时共享。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全面实现一般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实现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统一登记实施后办理过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再次办理转移登记、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试点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一证通办”。推广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等关联业务联动办理。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试点不动产登记与相关业务“一网通办”。全面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代办点,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自助服务,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配置自助查询、缴费、打证设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5. 改进水电气接入服务。实施用电申请“一窗受理”和信息共享,推行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并联办理和限时办结,规划许可审批办结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城市道路掘路许可、占路意见、绿化许可等审批办结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将全省10(20)千伏、400伏电力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压减至60和10个工作日以内,平均接电成本压降30%。整合优化供水、燃气接入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简化申请材料目录,实施并联审批、联合踏勘等举措。用水、用气装表接入无需增设管线的办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增设管线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用水不超过35个工作日、用气不超过40个工作日。降低水气直供企业门槛,提高直供比例,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加强技术创新,持续加强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在实现最优供应服务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非计划性的停供次数,缩短停供时间。(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6. 提升跨境贸易服务水平。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提升查验工作效率,有效压缩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到2020年底,实现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探索属地海关协同口岸海关查验配合,丰富查验、检疫货物的作业模式。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江苏省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等信用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进口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优化出口退税办税流程,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确保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税务局、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七、着力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7.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和推进落实机制,建立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承担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因地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法。工商联要动员各商会共同为我省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能动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 着眼市场需求,确保精准施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系统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波动和冲击,增强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全面采用成本收益分析,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政策进行事前评估,防止给企业增加不合理的制度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企业敏感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健全和完善商会、行业协会、企业等政府服务对象参与涉企政策文件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挂钩服务企业制度,推动各级干部深入基层、走进企业,倾听诉求,回应企业家关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29. 组织开展评价,主动对标找差。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出台《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完成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并启动开展评价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2019年对全省各设区市全面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江苏省营商环境报告》。针对评价中发现的差距和不足,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地区,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错纠偏,定期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办及省有关部门)
30. 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微信特刊、举办政策宣讲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