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南昌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不断完善科技金融体系,进一步活跃南昌高新区投融资氛围,推动我区科技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发展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1.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国地税关系均在南昌高新区的独立法人。
2.扶持对象为在南昌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私募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按募集规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供应链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或上述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
3.享受扶持对象在5年内不得迁离南昌高新区,否则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二)加快金融产业集聚
上述扶持对象享受以下奖励:
1.入驻奖励
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场地补贴
在南昌高新区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在南昌高新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南昌高新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第一年管委会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补贴70%,第三年房租补贴50%。金融机构所需面积由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协商确定,房屋租金价格需由管委会事先认定。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补贴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3.高管人员奖励
上述机构引进的高端金融人才,服务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原则上一家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按《南昌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办法》(洪高新才字〔2015〕7号)予以奖励。高新区人才公寓投入使用后,按《南昌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洪高新才字〔2015〕8号)协助其办理居住手续。
在上述机构任职的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含持暂住证、人才证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管委会社发局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免借读费。
在南昌高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含持暂住证、人才证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管委会社发局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免借读费。
4.地方贡献奖励
自入驻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净利润的1%给予奖励(用于奖励入驻机构高管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地方贡献。
5.瑶湖金融港专项政策
为加快南昌高新区金融集聚区建设,打造瑶湖金融港,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机构,给予3年办公用房租金减免。
(1)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且净利润不超过500万元),按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单次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促进担保机构发展
为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对高新区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每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支持,单家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引进保险资金
鼓励引进保险资金参与南昌高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超过10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给该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高管人员。
(4)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南昌高新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5%的补贴,为区外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25%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5)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鼓励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融资、在新三
板、区域性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按照《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洪高新管发〔2015〕5号)给予奖励。
(6)培育信用融资环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于选择南昌高新区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信用评级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
(7)金融机构业务及创新奖励
对于办公场所在南昌高新区的金融机构,按要求配合政府上报业务统计数据及创新业务情况,并支持南昌高新区招商引资、财园信贷通等业务的,按其配合程度及贡献给予前3家金融机构高管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业务创新奖每年评出3家,每家给予金融机构高管10万元的奖励。
二、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一)扶持对象
1.工商、国地税关系均在南昌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为南昌高新区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是科技企业等;
3.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5.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二)科技企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补贴;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
(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60%的补贴;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50%的补贴;本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总额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四)科技企业债务融资贴息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于科技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不超过贷款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2.直接债务融资贴息。对于成功发行“区域集优”债券、私募债、企业债、集合票据、信托等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科技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3.担保贴息。对通过区内担保机构取得贷款的科技企业,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年贷款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享受3年补贴,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
(五)鼓励利用境外资金
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财团贷款,对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国内基准贷款利率70%、贷款期限超过3年的,按每利用一亿元贷款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高管人员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设立南昌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补助资金,专门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补助资金的使用。
1.对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在其享受南昌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区财政再给予1:0.5的配套贴息,即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25%,贴息时间为1年,若当年未享受南昌市相关政策的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区财政参照南昌市相关政策,给予同等比例资金贴息,但不再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贷款金额的2%,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的无形资产评估费、知识产权检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建立南昌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作为服务平台的管理费用。
(七)鼓励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开展科技金融工作
1.对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在南昌高新区内建设科技孵化大楼、公共服务平台等软、硬件设施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1)对建设科技孵化大楼等硬件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内(连续12个月)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的50%贴息,同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年期贴息支持。
(2)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软、硬件设施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的50%贴息。贴息时间为2年,每年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南昌高新区内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服务和技术服务。
(1)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净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投资机构风险奖励。对单个投资项目按具体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分两次到位。当创业投资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在该项目投资期满后,经管委会验收同意,按实际投资额的3%再次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年享受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受惠项目企业必须承诺在南昌高新区经营、纳税5年以上,否则将向机构追回区财政奖励资金。
3.高新区设立科技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对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管委会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由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引导基金按上述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3)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3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
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4)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5)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受惠企业必须承诺在高新区经营、纳税5年以上,否则管委会将无条件撤回资金。
4.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引进入驻在其园区内的科技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享受同等的房租、税收等政策。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中同类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它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凡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高新区促进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扶持政策》(洪高新管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