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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06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培育发展三亚互联网产业,根据《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三府〔2018〕2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文件精神,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和《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意见》设立支持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资金计划编制、绩效管理和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复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公平审核、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开办扶持、补贴奖励、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报市政府同意后,三亚市财政局另行安排。

除奖励性项目外,项目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不含非盈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三亚市范围的互联网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主动接受三亚市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并按要求定期上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

(二)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未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我市注册公司投资兴业,公司全职人员实际进驻不超过30人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奖励;公司全职人员实际进驻30-50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公司全职人员实际进驻超过50人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企业:

(一)在三亚市注册,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获得收入(其中,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或应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总收入的20%)的企业,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批准。

(二)在三亚市注册,并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企业。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年营业收入增长在100-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长在200-1000万元的,按增长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长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增长年营业收入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给予奖励支持。前3年对于地方财力贡献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于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70%给予奖励。后2年对于地方财力贡献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30%给予奖励;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35%给予奖励。地方财力贡献的同比增量部分再给予5%的奖励。地方财力贡献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已认定为互联网企业的,企业结合自身条件,每年度只能选择营业收入奖励和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奖励一项政策奖励。营业收入奖励和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自本办法发布当年起算,连续享受5年。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视其工作人员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前3年按50%给予奖励,后2年按30%给予奖励。

已认定为互联网企业的,工作人员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自本办法发布当年起算,连续享受5年。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园区:

(一)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省市“多规合一”要求,土地合法,面积不少于100亩;

(二)园区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三)园区单位面积(或增加值)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低碳指标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四)园区发展建设满足生态环境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节能低碳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五)园区的产业方向明确,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不低于园区企业总数的70%或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且不少于1亿元。

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建设扶持,主要用于产业园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招商宣传服务等。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产业运营平台:

(一)园区主体授权或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职运营团队人数不低于10人;

(二)运营平台建有运营服务、展示体验、商务培训等实体运营平台,建有信息交互、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创业路演、政务服务、园区配套以及物业服务等服务平台。

经认定的互联网运营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开办扶持,主要用于产业园区的服务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后,列入三亚市重点互联网产业项目库:

(一)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

(二)预期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三)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政府扶持金额。

对列为三亚市重点互联网产业项目,按照企业投资总额给予1:1的前期扶持经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内申请免费办公用房的,申报材料提交至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待核准签订合同后,即可享受3年人均面积不超过10㎡的免费办公用房,并免除物业费和宽带费。

第十四条  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经费范围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宣传设计费、材料费、聘请专家差旅费、赛事奖励费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创新创业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标准符合省市财务制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创新创业大赛,可同时获得国家、省参赛资格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奖励资金实施最高额差额增发。

第十七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在园区建设标准化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采购行政审批、优惠政策办理等代办服务事项,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服务,增强园区服务和聚集能力。

第十八条  其它政策扶持事项,遵照《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其它特殊情况,如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或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其他受权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并落户三亚市等,扶持事项和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等方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聚集在其它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平台的无自有产权办公的互联网企业申请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宽带服务等补贴,由园区或创业孵化平台统一申报,在次年相应经费中抵扣;

(三)产业园区建设扶持经费,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政府管理机构(或政府委托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政策扶持的单位,均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的条款依据及金额、经费使用计划等,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二)申报扶持条款所需材料(复印件盖章);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四)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各项条件和所需资料发布申报通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

(二)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和审核。

(二)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三亚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订项目资金计划。

(三)如公示无异议,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三亚市财政局复核,三亚市财政局按流程下达指标资金到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四)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下达指标资金,按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事项流程:

(一)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扶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二)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扶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收集、汇总材料和审核后,经征求三亚市财政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每年从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兑现资金总额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收到扶持资金的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科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扶持的在建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期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资金申报,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缴所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互联网企业须书面承诺自享受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三亚市,如搬离或更改的,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享受到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政策与其它政策有重复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失效时本办法自行失效。2017年11月24日颁布的原《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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