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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9-06-06 洋浦经济开发区

洋浦经济开发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发区企业。

第二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办理时间为每月6日至月底,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随到随办。

第六条企业首次申请资金扶持时,需对其扶持资格进行认定。

企业向财政局领取并填写《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格认定表》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格认定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近期营业合同原件;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近期非零申报反映主营业务);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财政局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对于注册

在保税港区内的总部企业以及保税港区外的商贸、交通运输、建筑、金融、投资、

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其他现代服务企业,由保税港区管理局和投资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于注册在保税港区之外的生产性企业,由经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已确认的资格认定申请表交由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二)《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留有经办人联系方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委托代理书;

(五)收款收据;

(六)其他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除完税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完税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戳。

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金扶持的时限。企业当年入库的税款须在下一年度年底之前申请扶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录入。由资金申报企业将完税凭证有关要素按纳税日期的先后分别录入“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

(二)经办。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审核完税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录入“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如申请资料齐全,则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核”印戳并填写经办日期;根据《暂行办法》计算资金的扶持金额。

(三)复核。复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复核完税凭证

原件与其复印件和录入“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审批。将已经复核的申报资料交由财政局负责人审批。

(五)付款。在财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给申请企业开具转帐支票或业务委托书,按印鉴管理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退还完税凭证原件和《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第二联,由企业到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条 扶持资金误拨的处理。对资金管理部门因工作疏忽、失误,造成资金误拨的,企业应及时退还误拨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洋浦财政局牵头,联合国税、地税、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被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文件、数据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资金,该企业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开发区财政支持项目,并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财税、工商、银行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企业,按管委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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