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开发区“三中心两基地”建设,实现开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海南省招商项目考核办法》(琼府〔2017〕97号) 2018年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要求以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财务核算健全,依法依规经营;
(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对洋浦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三条 设立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总部企业的内部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及扩大再生产的投入等。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首次申请总部经济扶持资金时,需对其扶持资格进行认定。具体认定主管部门如下:
(一)对于注册在保税港区内的总部企业以及保税港区外的商贸、交通运输、建筑、金融、投资、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其他现代服务企业,由保税港区管理局和投资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二)对于注册在保税港区之外的生产性企业,由经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于经认定的有实质性投资的生产性总部企业,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6.5%及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的40%给予资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分两阶段、分别按照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3%和6.5%予以扶持,具体扶持期限以投资协议为准。
(二)投资奖励
对纳入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投资强度达到开发区投资指标要求的生产性企业,管委会视企业实际投资规模情况,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投资奖励,具体额度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奖励分如下两阶段兑现:
1、第一阶段奖励
(1)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进场实质性动工后,管委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60%给予企业;
(2)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进场实质性动工后,管委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40%给予企业。
2、第二阶段奖励
(1)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全部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并试生产后,管委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40%给予企业;
(2)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全部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并试生产后,管委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奖励金额的60%给予企业。
本条款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投资的厂房、设备、附属设施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实际投入,实际投资规模由管委会统计
部门进行核定。
第六条 对于经认定的商贸型总部企业,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增值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商贸企业,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不同差别给予资金扶持: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4%扶持;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1%扶持;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25%扶持;当缴纳增值税超过2000万元的,按全额的28%扶持。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50%给予资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1%扶持。
(二)人才奖励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扶持。
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5%扶持。
(三)租房补贴
一个会计年度内,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2万元的租房补贴。
第七条 对于经认定的交通运输、物流、建筑、金融(银行除外)、投资、
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增值税
(1)建筑企业
鼓励建筑企业跨区承接业务,其区外承揽业务,在开发区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一个会计年度内达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所缴纳增值税的39%扶持。
(2)本条款规定的其他企业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所缴纳增值税的39%扶持。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交通运输企业
对于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78%扶持;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50%扶持。
(2)本条款规定的其他企业
按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50%扶持。
3、企业所得税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1%扶持。
(二)人才奖励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扶持。
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
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5%扶持。
(三)租房补贴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增值税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2万元的租房补贴。
第八条 加大对总部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搭建总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其发展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
第九条 建立扶持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一)企业应据实申报扶持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全额追回扶持资金外,取消企业3年内申请开发区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立常态监督机制。财政牵头,审计、监察配合,每年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其他扶持政策。本办法与开发区其它同类政策的衔接,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委会针对单个项目或企业已承诺的优惠政策,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办法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暂定5年。已出台的《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
〔2011〕104号)、《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等企业营改增后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3〕72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扶持政策暂行规定》(浦管
〔2016〕5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