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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补 ...

2019-06-06 洋浦经济开发区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浦管〔2018〕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现就《暂行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对与开发区管委

会签订投资协议的生产性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3%给予资金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6.5%给予资金扶持”。

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即2018年4月1日前入库的税款申请资金扶持,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6〕59号)执行。自查补缴税款按税款应缴时间的政策办理。

三、企业申请扶持资格认定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其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本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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