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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2019-06-06

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品牌强区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品牌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发办〔2016〕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以及本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包括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商标品牌包括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产品品牌包括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优质品牌、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等。

第三条  品牌培育要体现“分布广泛、逐级推高、层次合理”的发展原则,符合我区经济结构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和镇(街)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国内(际)商标注册、商标变更、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商标抢注、商标品牌建设辅导、商标质押等服务。

广州市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为具有先进技术、优质管理和市场认可度高的新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建设着重提升我区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产品和服务,保护传统特色和自然特征,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发挥“商标富农、商标兴企”的作用,带动当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手工业品牌化经营。

省级或国家级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以下行业、产品: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市场占有率较高,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三)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

第四条  区品牌奖励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积极支持品牌单位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品牌单位充分发挥品牌作用,支持品牌单位做好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复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奖励30万元;延续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停止延续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视为延续。

第十二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奖励30万元;复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停止复评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视为复评。

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优质品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每项产品30万元;复评获得广东省优质品牌的奖励5万元;停止复评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优质品牌的视为复评。

第十四条  对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延续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奖励2万元;停止延续后又重新获评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视为延续。

第十六条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注册其他类别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市工商局同意设立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品牌的单位被有关单位认定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牌并被撤销荣誉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评定)单位或评审员等。

(二)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在本区注销工商登记或经营主体住所地已离开本区的。

(三)获得商标品牌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四)单位因重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五)其他影响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依法纳税的。

(二)2018年1月起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品牌的;应当在获得品牌荣誉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请;获得品牌荣誉后3年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三)近3年在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的。

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的,应当暂缓奖励申请;已经受理的,中止审查其奖励申请;待行政诉讼完结后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品牌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在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的承诺书(盖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品牌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7月31日,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填报资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对放弃奖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录。

在当年8月1日后获得品牌称号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当年8月前,区农业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对应品牌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完成申请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整理好的申请资料报备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五章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在《番禺日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和群众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于当年9月将年度奖励的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于当年10月实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品牌荣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获得的品牌荣誉,并向社会公布其行为,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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