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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保税港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2019-06-06 洋浦经济开发区

洋浦保税港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洋浦保税港区内;

(二)应为独立公司法人;

(三)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关备案;

(四)在洋浦保税港区正常开展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数据纳入洋浦保税港区海关统计范围内。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洋浦保税港区产业发展。预算额度暂定为每年5000万元,如遇招商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可视财力适当调整。

第二章 外向型经济扶持

第五条 鼓励洋浦保税港区利用自身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发展面向“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的外向型经济,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一)保税加工、制造;

(二)国际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大宗物资的国际分拨和国际中转;

(五)保税展示、保税交易、保税仓储;

(六)产品及设备的检测、维修、组装等生产性服务;

(七)跨境电商、旅游购物等新兴业态。

第六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租用或自建厂房进行保税加工、制造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货物主要通过洋浦口岸进出口;

(二)在洋浦口岸的年货物吞吐量达1万吨以上或年外贸重柜箱量达500标箱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年进出口值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年进出口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在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年进出口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上述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扶持。

第七条 在保税港区内租用或自建仓库开展国际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分拨和国际中转,保税展示、保税交易、保税仓储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货物全部在洋浦口岸进出口;

(二)在洋浦口岸的年货物吞吐量达1万吨以上或年外贸重柜箱量达500标箱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 年进出口值在2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按0.02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年进出口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2000万美元(含)的,在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年进出口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 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20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四)印花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上述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于同时开展第六条、第七条业务的企业,按贸易与加工不同业务分开统计计算,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扶持资金。

第九条 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其在洋浦口岸之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货物达到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按 0.01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印花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扶持。

第十条 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的国际货代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50元/标箱的标准申请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一)组织洋浦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外贸货源在洋浦港进出境或者国际中转的;

(二)年外贸重柜箱量达500标箱以上。

第十一条 利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贸易扶持。对符合申请边境贸易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除执行国家级、省级统一标准外,再给予适当倾斜,但不得重复享受第七条、第九条扶持资金。

(二)投资扶持。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投资建设仓库、堆场用于开展边贸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的5%的标准申请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重点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 洋浦保税港区现阶段重点发展面向东南亚及澳大利亚的粮油、肉类、椰子、木材等大宗物资产品的加工、贸易和物流。

第十三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自建或租用厂房开展小麦、玉米、高粱、大麦、大豆等粮油保税加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自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按项目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二)年加工粮食3万吨以上至10万吨(含)的,按1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粮食加工10万吨以上的部分,按照15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扶持。

面制品、饲料及油料加工企业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首家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投资新建库容2万吨以上公共粮库,开展对外出租业务的粮食企业,可按250元/吨的标准申请投资扶持资金。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租用洋浦保税港区内公共仓库开展粮食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粮食贸易量达3万吨以上的,可按10元/吨的标准申请贸易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自建或租用厂房开展肉类(含海产品、水产品等)保税加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自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按项目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二)年加工量达5000吨以上至1万吨(含)的,按5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加工量达1万吨以上的部分,按8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扶持。

第十七条 首家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建设库容5000吨以上的公共冷库,开展对外出租业务的肉类(含海产品、水产品等)企业,可按200元/吨的标准申请投资扶持资金。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租用洋浦保税港区内公共冷库开展肉类(含海产品、水产品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肉类产品贸易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可按50元/吨的标准申请贸易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自建或租用厂房开展椰子保税加工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自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按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椰肉加工企业,年椰子加工量达2万吨以上至5万吨(含)的,按15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椰子加工量达5万吨以上的部分,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

椰子饮料加工企业,年产量达3万吨以上至5万吨(含)的,按15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产量达5万吨以上的部分,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

椰子食品加工企业,年产量达2000吨以上至5000吨(含)的,按10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部分,按20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

椰棕、椰丝、椰壳、椰糠等其他副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量达1万吨以上至5万吨(含)的,按15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加工量5万吨以上的部分,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扶持。

对同时开展上述几种加工业务的企业,按不同业务分开统计计算,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扶持资金。

对注册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但不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的,其加工所用的椰子及椰子制品等原材料全部通过洋浦保税港区进口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条申请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开展椰子、椰子制品贸易的企业,年进出口量达3万吨以上的,可按20元/吨的标准申请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棕榈丝等东南亚大宗物资贸易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木材等保税加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自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按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进口木材加工企业,年加工量达5万方以上至10万方(含)的,按10元/方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年加工量达10万方以上的部分,按15元/方的标准给予加工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扶持。

第二十二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租赁场地开展贸易的木材企业,年木材贸易量达5万方以上的,可按10元/方的标准申请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最多享受

扶持资金不超过 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上述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给予扶持:

(一)每个重点行业第一家入驻洋浦保税港区的加工企业,土地转让价格暂定为15万元/亩;若国家、海南省或洋浦经济开发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则按优惠政策实施。

(二) 供地方式方面,可采取先出租后转让的灵活方式提供,土地年租金为1-1.2万元/亩。

第二十四条 对租赁保税港区内厂房开展粮食、肉类、椰子、木材加工企业,可以享受“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租金减半”(以后年度按照正常标准收取,下同)。

第二十五条 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可按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申请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连续享受三年扶持,此后按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扶持政策执行。

鼓励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保税港区外成立配套公司,实行保税港区内外联动发展。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保税港区外的配套公司,可按当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申请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粮食、肉类(含海产品)、椰子、木材等产业协会在保税港区内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产业信息,提供产品、价格、物流等信息服务。对连续运行12个月以上,并得到服务企业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扶持,给予每年10万元的工作经费扶持。

第二十七条 上述粮食、肉类(含海产品)、椰子、木材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二十八条 为了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海关监管代码0139)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资金。

(一)年进出口值在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含)的,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年进出口值在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的,在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年进出口值在300万美元以上的, 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上述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出口机器设备、电子仪器、手机、手表、珠宝玉石等产品检测、维修、组装等生产性服务及其他出口加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

(一)检测、维修、组装货物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二)就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按以下标准申请扶持:

(一)租用厂房开展检测、维修、组装等生产性服务的,享受“前两年免收租金”的扶持政策。

(二)根据年进出口值情况,按照0.02元/美元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印花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具体扶持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洋浦保税港区创新招商形式,采取市场化方式以商招商。有招商能力的企业在与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签订合作招商协议确定招商目标后,由洋浦保税港区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仓库、厂房作为招商配套设施,并给予适当的招商经费补助。符合条件的招商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免费提供不超过50平米的办公室和不超过500平米的仓库,用于开展招商工作。

(二)经保税港区管理同意后,招商企业可以自己名义将洋浦保税港区厂房、仓库对外招租,自行决定租金标准。

(三)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按项目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1%一次性给予招商企业扶持资金。每个引进项目最多享受招商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成功引进贸易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内连续稳定经营达到2年,其年进出口货值总计达2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招商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年进出口货值总计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章 资金预算及拨付

第三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按本办法安排保税港区产业扶持资金,按季度预拨到保税港区管理局,由保税港区管理局按本办法支付给企业。年底预算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三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扶持申请;

(二)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复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三)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取消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监督。企业申请扶持材料经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由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扶持资金拨付后,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再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专业审核。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监督。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定期对洋浦保税港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监督。洋浦经济开发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洋浦保税港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进行资金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年”均指一个会计年度,涉及的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第四十条 拟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与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签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本办法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其他各项扶持政策,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衔接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5年,试行期满后另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会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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