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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融资扶持优惠政策汇编

2019-06-12

一、完善融资服务体系

1.探索建立债权、股权融资体系

(1)建立统借统还平台贷款、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债权融资服务体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股权融资体系,中小企业投融资培训、创业辅导、上市路演、项目对接、论坛沙龙等综合增值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依托“互联网+”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对资本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快速精确匹配,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发展阶段不同层次和特点的投融资需求。

(2)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1.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

2.统筹发挥各大平台载体作用。

做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规模,整合部分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兼并、盘活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扩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资产总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同时引入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等省属产业投资平台,撬动社会资本、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投入,打造百亿级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资运作方式,助力十大产业特色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要充分发挥母基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放大作用,重点围绕十大产业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劣后级资金。(济政发〔2018〕17号)

3.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济政办字〔2018〕71号)

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落实省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30%的补偿政策。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增量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登记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投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

6.设立转贷引导基金

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服务。供不应求时,优先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含),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按照转贷额1‰/天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转贷费用,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5号)

7.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担保业务覆盖面。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构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支持建立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市农业融资担保资金,建立政府性投入、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行管理机制,为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完善市、县区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

2017年年底前,年生产总值300亿元以上的区及高新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他县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济政发〔2018〕17号)

(4)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及奖励力度。

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济发〔2018〕23号)

(5)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消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全面开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济发〔2018〕23号)

二、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实现科技金融要素集聚

围绕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打造区域性科技金融大厦。大力开展政策性股权投资、政策性担保、政策性小额贷款业务,建设一批科技特色支行,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科技支行+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科技金融合作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

2. 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2015—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作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银企”三方合作模式,对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4.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2015—2016年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每家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23号)

6. 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9号)

三、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

四、推行企业贷款补贴

1.实施小额贷款保险补贴试点。

自2015年起,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农业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其余30%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2.推行企业贷款贴息

对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按比例分担。(济政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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