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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使用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汇编

2019-06-12

、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1.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用地政策。

将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对属重点项目、纳税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规模、新增用地指标上给予政策倾斜、重点给予用地保障。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列入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不含房地产业),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全面放开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和地质环境治理等领域,给予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应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允许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年限。非公有制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或建成后无实际生产、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我市关于工业项目分割转让确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2. 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

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3. 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

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4. 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

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发〔2018〕23号)

二、相关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1.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济政发〔2018〕17号)

2.支持旅游业项目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具体供地政策以及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旅游用地政策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旅发委。济政发〔2018〕17号)

3.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项目用地。

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济政发〔2018〕17号)

5. 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

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由主管部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转为营利性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三、工业用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1.建立工业用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度。

设置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将企业分为重点扶持和鼓励提升类(A类)、整治提升类(B类)、落后淘汰类(C类),将资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僵尸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改制处理,释放用地空间。30.降低用地集约项目土地费用。交通装备、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非公有制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非公有制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

2.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优惠政策

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不含原工业综合用地和共用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四、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

1.土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对2012年1月1日前原研发用地(C6类土地)上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及政府平台以联建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未改变用途的,可以按楼层和房间分割确权;已经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交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分割确权。进一步规范工业综合用地管理。今后不再新批工业综合用地,对已供工业综合用地,按现有批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2.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低效用地,对未完成开发的部分,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购),并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济政字〔2017〕80号)

3.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僵尸项目、烂尾项目,允许现状收储,可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济政字〔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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