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18〕49号),设立无锡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发改委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发改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明确到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于年度预算没有明确具体项目,需要再次分配资金的,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发改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培育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
(二)激励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竞争力
(三)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
(四)扶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
(五)扶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
(六)鼓励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
(七)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
(八)鼓励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九)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十)支持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
(十一)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
(十二)鼓励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十三)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企业、集聚示范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需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支持:
1.培育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鼓励各地区服务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在总结推广上一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每个地区确定2—3个主导产业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产业发展引领作用明显的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并制定发展实施方案。经评审列入市级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的,对其实施方案中产业发展指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各集聚发展区5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建设、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等。
2.激励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竞争力。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内(不含已获评的集聚示范区与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行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且业绩较好、公信度较高、服务面广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相应奖励,当期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支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 10家。已获得省市其他资金支持的平台不重复支持。
3.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3亿元,或上一年度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云计算、大数据类型平台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万元)且交易额近两年内同比增速超过30%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参与评选市级互联网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包括网络销售服务平台、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细分服务平台、信息资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等)。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不超过10家。平台已获得省市其他资金支持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4.扶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和会展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且当期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10%的补助。对同一项目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扶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文创服务、休闲服务、商贸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且当期投资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10%的补助。对同一项目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围绕现代服务业八大重点发展领域,每个领域选出 1—3 家领军型企业,要求在行业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位列前 10 位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每家领军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领军型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
7.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围绕现代服务业八大重点发展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过 20%(含)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过 15%(含)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5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支持高成长企业总数不超过 15 家。
8.鼓励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当年和上一年入选江苏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省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省级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省生产性服务业百区提升示范工程集聚示范区的,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各地区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获得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市政府按年度分解下达省服务业综合改革目标任务。连续3年每年给予试点区 20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
10.支持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区积极推进省级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已经命名的省级示范区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示范区的创新重点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
11.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入库数增幅纳入服务业年度考核目标,对入库企业数增速超过15%(含)的地区给予工作补贴 100 万元。
12. 支持信用体系建设。对公共服务类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嵌入式应用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核定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调查、资信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示范意义的“信易+”信用产品,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或者省级诚信示范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总部经济奖励将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评审、立项等工作。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发改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地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扶持资金项目,并行文上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
(四)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五)无锡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审计、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发改委和各地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并提出立项意见。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发改委应当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发改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发改委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发改委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发改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服务业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发改服务〔2017〕14号、锡财工贸〔201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