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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06-13

济政办发〔2019〕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集约用地理念,向地上、地下要空间。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统一,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建设

(一)准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委会批准。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3.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建设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由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

2.产业运营模式:由产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

3.企业自建模式: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

4.企业联合体建设模式:由多个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三)建设管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投资促进、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1.负责把好产业业态关。对申报标准厂房的项目进行审核,坚持以工业生产为核心业态,促进产业集聚,确保布局、配套合理。

2.负责把好分割转让关。设定必要的准入条件,限定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生产经营范围,并以此对分割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厂房的功能属性。

3.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解决标准厂房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4.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决策执行情况,对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

⒌负责对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等实施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设申请流程。

1.由建设主体向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确认。

2.联席会议确认后,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用地政策。

⒈新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用地评估地价,按企业自持标准厂房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自持比例70%(含)以上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30%(含)以上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

⒉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转为标准厂房项目。经审核同意的,应按照自持比例补缴土地差价,调整为工业标准厂房用地。

(六)鼓励政策。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照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2.财政补助。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

3.贷款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主体,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

4.用地指标。标准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供应,每年拿出一定比例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具体指标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研究确定。

5.本规定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企业入驻和分割转让

(一)入驻企业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不含规费)20万元以上。

3.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等中小微企业。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3)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在4%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产品获得济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拆迁安置企业。

(二)分割转让。

1.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转让。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地下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2.标准厂房可以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再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单层标准厂房可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应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建筑空间。

3.分割后为单体建筑的,以建筑占地面积作为用地面积;分割后为非单体建筑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本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用地面积。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分割转让。

4.严格转让对象监管,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再次转让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应满5年(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区县政府享有按原销售价格优先回购权。

(三)申报服务流程。由运营管理方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抄送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运营监管

(一)规范运营。鼓励支持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服务和监管。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应定期将运营情况报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加强服务。完善标准厂房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加强对入驻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推动“小升规”,支持开展“机器换人”,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坚持“亩产论英雄”导向,加快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倒逼落后产能尽快淘汰、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支持优质企业和项目加快发展。

(三)强化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把好建设和入驻环节关口,及时掌握进度动态;牵头制定标准厂房及入驻企业综合评级评价奖惩实施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物流、仓储园区的分割转让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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