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
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
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六条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四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我市2016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十六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
第四十七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四十八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
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可达到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
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第四十九条 兑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付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现。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 高企认定证书或文件;
3.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4.完成整体迁移的,需提供迁入地认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八章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五十一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第五十二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
第五十三条 申请限制。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五十四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五十五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
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5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
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支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九章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
第五十八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人才/团队)、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创业类)的人才或团队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组织推荐新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企业需运营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第五十九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申请限制。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六十一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六十二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第六十四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章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
第六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截至申请创新券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投资参股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六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经工商备案的股东构成及股东出资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申请限制。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六十八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六十九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七十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第七十一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七十九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宣布审核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审核,并将有关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参与审核活动。
第八十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