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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招商引资鼓励 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暂行规定

2021-01-12 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实效,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外,客商可在深泽县任何领域投资兴业。

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入驻开发区投资不低于5亿元、高科技项目投资不低于3亿元,入驻乡镇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其中入驻开发区:

二产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每年预期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三产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每年预期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第二章 对项目的支持

第四条  深泽县人民政府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均由此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涉企收费政策,各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省级以下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清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一)工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核准)的项目,经县项目评估委员会对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科技含量、税收贡献等进行评估,评估为A档和B档的以最低成本价提供土地。对大型国企、央企、境外客商、中国500强、世界500强投资或合作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核准)的项目,经县项目评估委员会评估为A档和B档的,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立项标准,且对本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适用于A档)和3‰(适用于B档)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项目缩短建设周期,实现早建成、早投产。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核准)3亿元-5亿元的项目,自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5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七、第八条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之一)

第九条  县政府对辖区内现有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实际贡献率等因素不定期进行综合考评后,分别给予10-5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对入驻开发区后上市的企业,主板和创业板支持企业发展100万元,境外上市支持企业发展50万元,新三板上市支持企业发展2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国家认定期限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开发区的,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5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的,除享受上级的财政资金支持外,还可享受20-30万的县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联合攻关产业重大关键技术,优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国家级、省级立项的项目,除上级给予50-500万元资金支持外,县级给予10-2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内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搬迁至开发区的,投资规模及运营情况等达到上述标准的,与县外投资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三产服务业项目

第十五条  在深泽县投资的总部经济、域外企业结算中心项目,根据实际贡献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20-1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在深泽县投资的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科研技术服务和大型商场、现代物流、电商产业园、园中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园)等项目,年营业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贡献率,按不低于3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对项目引荐者的鼓励

第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成立招商公司或社会招商团队(招商顾问),签订合作协议后,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额度,对引资人或引资机构(党政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的引荐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大型国企、央企、境外客商、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等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先兑现60%,投产达效实现税收后再兑现剩余的40%。

第十九条  对引进总部经济、域外企业结算中心项目的引荐者,自引进之日起,根据项目年度实际贡献率,给予引荐者1-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立项标准,或规定期限内具备试生产条件,企业的注册、备案(核准)、土地、环评、规划许可、消防、施工许可、安评批复等手续完备,即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深政发〔2017〕17号文件,由深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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