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高新区关于利用外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鼓励更多外资项目落户高新区,扶持区内外资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并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区内外资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内容
1、当年到位外资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到位资金的2‰(按当时实际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予奖励);当年到位外资4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于注册资本金中外资占1000万美元以上,并当年全部到位,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2、区内原有外资项目增资、扩股的按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
企业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附送企业申请材料两份。经发局审核同意后报招商推进委,招商推进委主任组织招商、经发等相关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财政负责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逾期不申请的按作弃权处理(一个会计年度)。
(二)申请资金需提报的材料
企业申请资金时,除了填报《利用外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验资报告原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资金实际投入等有效证明材料。
2、其他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监督与检查
(一)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享受到奖励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区财政、审计、经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由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