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简政放权。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消除难点堵点,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重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全链条高效协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理时长最短、申请材料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的国际化、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5月底前,初步建成“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已完成);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市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8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5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底,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理顺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继续深化改革。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5月底前已完成)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必须协同配合。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综合窗口受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事项严格按照阶段流程内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牵头部门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料。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6月底前完成)
(五)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2019年5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全面梳理本级设定的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备案等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列入日常工作管理。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取消申请材料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5月底前已完成)
分类精减审批环节和申请材料。对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市、县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和“一张蓝图”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5月底前已完成)
2、协调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审批局优势,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审批局的集中度,统一市、县(区)审批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职能设置和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能。按照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与审批层级相衔接的原则,完善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部门将直接实施、各县(市、区)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各县(市、区)实施,并指导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对县(市、区)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除上级委托实施的事项外,也可以下放或委托县(市、区)实施。承接下放、委托审批事项的县(市、区)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完善协调市级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按照收归同一层级,避免跑多级部门,方便企业原则,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7月底前完成)
3、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的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备案事项,市、县(市、区)有关牵头部门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具体办法,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实行“多评合一”,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同时审查、集中评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4个事项合并办理。(5月底前已完成)
4、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能够以登记告知方式替代的审批审查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将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涉及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等有关事项,由发证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和需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踏勘现场的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或踏勘。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6月底前完成)
5、调整审批时序。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为住宅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托幼等公建配套设施,可以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项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在完成项目初设批复或核准(备案)后办理报装,施工许可后办理接入手续。实施区域评估前,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至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调整至开工前完成即可。阶段牵头部门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6月底前完成)
(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本着合法、精简、效能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以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制定市级审批事项清单,县级超出市级清单范围的要上报市级备案,并说明理由。动态发布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规范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要素。(5月10日前已完成)
(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绿化方案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7个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时限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推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办法,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出具验收意见,有关部门同步完成验收备案。推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6月底前完成)
(八)推行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制定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6月底前完成)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施工许可时的资金证明、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完成)
(十)分类制定审批流程。2019年5月底前(已完成),根据国家示范文本,省统一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分别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的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管线(管网)类工程、政府投资改造类(房屋和市政配套)工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含停车场建设)。
社会投资的分为五类: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非盈利性项目、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含停车场、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仓库、厂房、研发楼等房屋类)。
明确各阶段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核准类和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25个、13个和10个工作日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同步办理,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步办理;将土地供应(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以内,将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迁移拆除审批、大型工程文物勘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含雷电保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设施拆除(安全范围内设计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组织联合踏勘、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12项审批事项纳入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压缩至17个工作日以内,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等9个事项纳入并联审批。
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以内,将特殊工程(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验收、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配建保障房验收、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邮政设施验收、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等11个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将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单独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并入联合验收环节。(6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充分借鉴复制试点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2019年9月底前建成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并与国家、省(自治区)审批管理系统对接。2019年底前通过省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实现“一网通办”、“一网通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5月底前,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已完成),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9月底基本完成覆盖区、县。基本实现市、县两级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办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实现对全市各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批管理监督,实现对各审批节点的监督,杜绝体外循环。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整合、研发、升级、运维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完善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各项功能,实现市、县、区全域覆盖,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梳理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制定“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基于“一张蓝图”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形成“多规合一”的空间管控数据,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的差异图斑。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2020年底之前完成)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制定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措施和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明确“一个窗口”设立办法、运行规则、工作规程以及咨询服务规定。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出件、咨询,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高申报通过率。(6月底前完成)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按时按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梳理整合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统一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目录,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6月底前完成)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加快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10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9月底前完成)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实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办法,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9月底前完成)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级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机构编委办、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通信办、市人防办、市文化广播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轨道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统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保障办公经费,各阶段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公,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需要改革创新的举措,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5月底前已完成)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情况通报,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持续推进)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市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梳理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增加市场主体和群众满意度指标,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措施责任清单》和《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中列明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制定的配套文件要以牵头单位规范性文件下发;需要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的,牵头部门要及早谋划,及时履行程序。(持续推进)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和问计于企工作、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持续推进)
(二十三)持续深化完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确保按时通过省、国家验收。持续优化改革措施,不断开发新的应用。
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落实责任,6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6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