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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6-21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沧州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沧州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满足沧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一)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电力部门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发展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对已批复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如需调整的,必须经市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线路走廊等,应由电力部门牵头修改电力专项规划,涉及总规、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行修改法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五)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治,沧州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建设部门宜同步实施架空线路入地工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六)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做好电力专项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预留电力线缆位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七)电力部门配合发改部门编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按层级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向电网建设用地倾斜。电网建设年度用地指标由各级政府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后再进行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批复。待项目核准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调整手续。输电线路杆塔塔基、电力电缆管线(隧道)及其配套等配电设施及地面永久设施,符合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再作为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核准)批复、确定准确用地范围后,可开展地籍调查等申请用地工作,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林地许可等事项同步办理后,组卷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充电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公共事业建设用地政策,支持与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合作,在其大型停车场内开展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五)新建电力环网柜结合道路周边建设开发,需在项目地块内设置环网柜的应纳入规划条件落实环网柜位置,环网柜宜紧邻规划道路并单独设置检修维护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六)对具备条件的市政道路,确因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沿线绿化带、高架桥下等区域设置电力设施布点,结合沿线景观、桥下空间宜采用紧凑型电力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七)及时完成土地调规收储。电网企业要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建议,同时抄送至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具备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由涉及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当年12月底完成土地调规收储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八)对已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国网沧州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做好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及隧道钻越等级公路、铁路、通讯、河流、林区、矿区、绿地等时,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减免比例收取跨越及钻越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占用费)或全部减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电力架空线路塔基、隧道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电力建设单位对需要砍伐林木的项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电力架空线确需跨越建、构筑物的,被跨越建、构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五)明确工作经费。变电站按照征地面积(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按照拆迁土地面积(8000元/亩)、架空线路(仅限110千伏及以上)以塔基为单位(1000元/基)、隧道以长度为单位(1000元/百米)作为工作经费,在工程建设阶段,对涉及的乡镇开展的配合工作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可自行决定向有关乡村及有关人员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加快电网项目审批

(一)简化规划变电站审批流程。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国网沧州供电公司编制年度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法定审批主体审定,规划审批部门依据批复的电网专项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勘测定界报告,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对工期要求紧急的电网工程,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先行取得规划部门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先行开工建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电网输变电工程(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除外)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五)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六)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规划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七)电网改、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由于当时政策差异,没有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有力说明,依法依规进行环评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八)简化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手续。建立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由国网沧州供电公司统一发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对于长度小于200米的零星电缆敷设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免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应依法报备竣工测量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告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需迁移的绿化搬迁预算或由绿化部门出具交费单,建设单位缴费后,养护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交警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并出具允许占路手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市行政审批局许可批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公路安全组织方案确认、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路树采伐等工作,并出具允许占路手续。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后,对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对涉及交通公路施工事项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九)证照资源共享。供电公司和政务平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用电企业营业执照、立项核准、土地、环保等相关办电资料,供电公司可通过政务平台直接下载使用。企业用电申请时,无需再复印盖章向供电公司提供相关证照资料,减免企业用电申请资料。(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结合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同步实施电力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现有电力架空线路入地和新增电力线路实行无偿入廊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制定配套电网工程补贴政策,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各县市应统筹协调农村“煤改电”用地指标,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一)在用电负荷高峰,实施有序用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民生可靠供电。市发改委与国网沧州供电公司成立联合督导组,共同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有序用电企业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有序用电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建立供电红色、黄色、绿色预警机制,实施停止报装、限制报装、正常受理报装三级供电管理,避免电网重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由市坚强智能电网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一)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规划、种植、建设和土地审批时需征求同级发改部门意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单位开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需进行审批。(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审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严重威胁电网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的行为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三)健全市县两级保护电力设施组织机构,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健全警企联动机制,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处置电力设施“三违”和外力碰线造成的跳闸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对汽、柴油车无序占用充电站内充电车位的乱象予以依法治理,为电动汽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八、强化电网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袁志刚同志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坚强智能电网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及时研究协调电网规划建设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电网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互利双赢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电网发展建设运行工作对接常态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衔接落实机制,由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承担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具体衔接,推进合作具体工作的落实。国网沧州供电公司建立电网发展建设月报机制,每月6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电网发展月报,合力推进电网工程有序建设。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纳入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对电网建设项目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电网发展建设项目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一律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和电力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为电网工程顺利实施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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