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无锡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无锡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委发〔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集成技术转移全要素,打通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技术转移全过程,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的关键症结,做到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激励两端发力。坚持专业导向、创新机制,有效对接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培育壮大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坚持协同推进、开放共享,优化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链接国家和省、覆盖无锡市、互联互通的技术转移体系,信息互通、要素融合、制度规范、交易活跃的技术市场充分发育。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达50家,从业人员不少于1500人,技术合同年成交额不低于200亿元。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成为全省技术转移体系的重点城市。
二、加快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四)推进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健无锡市区联动技术转移体系协同推进机制,推进各市(县)、区技术市场行业分中心、地方工作站、技术合同认定初审登记点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供需对接,打通转移链条,规范技术交易,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在无锡市转移转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本市技术输出方最高10万元奖补。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承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奖励。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改革,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无锡市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集成社会化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等全要素专业服务。鼓励创办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品牌技术转移机构引进,支持咨询、评估、法律、创业投资等各类服务机构跨界发展,集成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推动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发展成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实体,加强技术转移联盟等行业组织建设。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七)培育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大力培育技术经纪(经理)人等从事技术专业工作的专业人才。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岗位。发挥科技镇长团在促进科技成果向基层转移转化中的带动作用,鼓励科研人员到园区、企业、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所在地区政府可以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
三、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八)优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优化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社区等各类孵化载体技术转移转化功能,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推动校企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支持;被评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按省科研项目支持经费的50%给予奖励;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行业需求为导向,集中资源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择优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九)拓展国内外技术转移空间。办好无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洽谈会、无锡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无锡-麻省理工学院产学研计划创新研讨会等品牌活动,针对企业重点技术需求开展产学研对接,促成一批实质性对接成果。深化与欧美发达国家和以色列等国家的技术转移合作,继续支持欧美、以色列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科技中介载体发展,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无锡市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到无锡市转移转化。对新建的市级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符合相关要求,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其促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10万元。
四、着力优化技术转移转化政策环境
(十)强化技术转移绩效评价导向。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估机制,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估机制,对职务成果转化绩效较好的创新团队加大持续支持力度,转化绩效较差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继续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投融资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发挥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创投机构加大对转移转化项目的早期投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无锡市企业引进技术成果时购买专利保险,降低知识产权风险。面向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深度对接,为技术转移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维权能力与水平。
(十二)加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力度。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企业类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8%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强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推进。发挥市科技局牵头协调作用,加强科技、财政、税收、人才、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纳入科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和市(县)、区两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完善无锡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强化政策落实与衔接配套,集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落实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各市(县)、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和统计监测机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促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五)加强考核督查。将技术转移工作情况纳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奖补,每年4月中旬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的奖补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定期发布各市(县)、区技术转移监测结果。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技术转移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宣传报道,营造鼓励社会各方投身技术转移转化的浓厚氛围和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