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炼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决定对炼化、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指标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政策
(一)对炼化企业实行基于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企业单位能耗不高于10.17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不加价;10.17—11.3(含)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下同);高于11.3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二)对焦化企业实行基于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1.顶装焦炉。单位能耗不高于135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不加价;135—145(含)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45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
2.捣固焦炉。单位能耗不高于14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不加价;140—150(含)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5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二、工作流程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能源局对全省炼化、焦化企业上一年能耗指标进行统计,并将相关企业能耗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省能源局提供的统计情况,明确相关企业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三、其他事项
(一)相关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能耗情况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根据全省炼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能耗和加价标准。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印发)